直通屏山|福建|时评|大学城|台海|娱乐|体育|国内|国际|专题|网事|福州|厦门|莆田|泉州|漳州|龙岩|宁德|南平|三明
您所在的位置:东南网 > 西岸时评 > 民生巷议 > 正文

收取充电“占位费”不能玩模糊误导的套路

2024-09-12 10:08:57 作者:唐伟 来源:光明网-时评频道  责任编辑:蔡秀明   我来说两句

为了提高充电桩的“换位率”,近年来,部分新能源车企建设的充电站会向充电的车辆收取“超时占位费”。这本无可厚非,但最近,有上海市民向媒体反映,一些充电站在缺少提醒、不够明示的情况下,暗中向车主收取高昂的“占位费”。

随着新能源车辆保有量的不断增长,充电供需矛盾也日益突出,目前的应对之道不外乎两个方面,一是大力新建更多的充电桩,从总量上不断扩容;二是提高既有充电桩的使用效率,在单位时间内满足更多的车辆充电。从精细化管理的角度来看,提高充电桩的换位率,既可以节省车企建设充电桩的成本,减少新建投入成本,又可以提高既有资源的效率,获得更高的收益,可谓一举两得。

应当承认,为了提高充电桩的换位率,收取“超时占位费”具有一定合理性。也正是如此,《上海市公共停车场(库)充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中明确:充电车辆在专用充电停车位充电完成后未能及时驶离的,充电运营商可以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自主制定充电设施占用收费标准。

不过,可以收取是一回事,如何收取又是另一回事。从部分车企的操作来看,在收取的过程中存在的最大问题,就在于缺少提醒或者提示不明显,甚至用“免费停车”的宣传来误导。比如从报道的例子看,App上显示充电可限免停车2小时,如此宣传明显具有误导性,让消费者以为“只要在充电桩上停车不超过2个小时,就不会产生费用”。结果按照收取“超时占位费”的相关规则,“充电结束后30分钟内未及时拔枪并驶离车位,将按照1元/分钟的标准收取占位费”,提前充电结束的车辆如果不及时驶离,就会自动产生“占位费”。

除了APP程序上的标识不明显,在充电桩现场同样普遍缺少醒目的“占位费”解释,其要么只显示停车场收费信息和车位空余,要么显示充电优惠或免费停车的信息,并没有对“占位费”进行详细的列示和提醒,车主作为消费者在不经意间就“超时而被迫缴费”。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未醒目公示且把“免费停车”与收取“占位费”的差异性标列出来,而是以模糊处理的方式误导消费者,这种行为本质上就是一种消费欺诈,在主观上具有故意性。

收取充电“占位费”是手段而不是目的,如果反过来则失去了收费的正当性。表面上看,车企具有收费的自主权,其行为也有法理依据,不过自主收费并非不讲程序,更不能放任不管。

要避免此类现象的蔓延,需要规范企业收取“占位费”的行为。一方面,车企要从自身做起,尽好足够的告知义务,通过多种方式进行宣传和提醒,把满足消费者的知情权放在首位;另一方面,相关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要建立规范的操作流程,统一规划车企收费行为,使之有章可循有据可依。在此基础上,要对在缺少提醒、不够明示的情况下收费,甚至故意混淆概念的宣传误导,以损害消费者权利的方式牟利的行为依法查处。如此多管齐下,才能引导企业合理收取费用,在维持市场秩序的同时切实维护消费者利益。(唐伟)

相关阅读: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今日热词
更多>>福建今日重点
更多>>国际国内热点
  • 新闻图片
更多>>娱 乐
  • 点击排行
  • 三天
  • 一周
  • 一月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