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带假”,主播岂能“无损”
2024-09-12 10:08:57 来源:广州日报 责任编辑:蔡秀明 我来说两句 |
直播间带假货,主播没责任?近日,某知名主播带货的“鲜多裕”假原切牛肉卷被罚50万元。据悉,该商品累计售出4万多单,总销售额达到387万余元。而在此之前,该主播就曾因“糟头肉事件”未受处罚引起网友关注。(9月10日极目新闻) 对很多人来说,在直播间购买生鲜食品,再日常不过。一来方便快捷,“滑动指尖,万物可买”;二来主播大力推荐,口碑、质量似乎都有保证。可若是买到货不对板的产品,除了商家要“挨板子”,带货主播该不该“连坐”? 从法律上讲,只要主播涉及生产、经营、销售中的任何一环,必然难逃责任。现实中,一些主播声称只负责带货,不参与商品产销,一出问题便百般推卸责任。哪怕有时监管“较真”,追究主播虚假宣传的责任、开出法律“罚单”,但比起带货的高额利润,这些惩罚可谓九牛一毛。于是乎,一些主播胆子大起来了,或是疏于产品把关、或是选择性忽视、或是故意以次充好,将假冒伪劣产品推销给镜头前的“家人”,以谋求高利润。 法律责任不能逃,社会责任更不可免。在电商时代,主播尤其是头部主播,议价能力强,在商业链条上其实占有更高的利润比重,于情于理都应承担更多责任。问题产品,下架了之;责任问题,佯装不知——如此操作,不仅透支粉丝信任,还会损害自身信誉,岂能长久?还是当爱惜羽毛,通过拼产品质量,拼主播的自我修养,善待消费者,担起社会责任,才能行久致远。 直播间不是法外之地。无论是带货主播还是商家,都应当强化法律责任、恪守为商之道。随着直播带货行业不断壮大,利益相关方的责任分配也应该清晰起来,避免出现监管真空。 |
相关阅读: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大 中 小】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