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库给过期大米换装再卖?违法勾当须一查到底
2024-10-16 10:11:49 来源:光明网-时评频道 责任编辑:蔡秀明 我来说两句 |
作者:欧阳晨雨 法律学者 近日,重庆的龚先生向奔流新闻反映,重粮集团酉阳县粮食有限责任公司一粮库将过期应急大米更换包装,重新打码新日期后销往当地一些乡村学校。10月9日,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总队相关负责人表示,酉阳粮食公司确有虚标保质期、虚标原料表等违法行为,此案已到调查办理结尾阶段,但举报人的一些说法与真实情况有出入。 我国《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禁止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并明确了相关行政处罚的标准。《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也规定,从事食用粮食加工的经营者,应当具有保证粮食质量和卫生必备的加工条件,不得有影响粮食质量、卫生行为,这里也包括了更改生产日期的行为。立法之所以如此规定,是因为这种违法行为扰乱粮食存储流通的正常秩序,容易造成食品安全问题,进而危害公众健康。 不仅如此,粮库卖粮是一种市场行为,面对的是广大消费者群体。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具有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等,经营者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粮库更改生产日期,将消费者蒙在鼓里,构成了对消费者群体合法权益赤裸裸的侵犯。尤其值得关注的是,这批粮食若真的流向农村学校,未成年人食用后可能出现健康问题,危害性更不容小觑。 食品安全无小事。有关部门应当顺藤摸瓜,依法查处。一方面,需要查清楚这批问题大米究竟是如何销售的,又流向何处,到底有没有卖给农村学校,有没有造成食品安全问题。另一方面,还需要举一反三、清仓见底,不仅要查清楚这批大米,更要调查明白当地粮库还有没有类似的行为,如果存在,同样要查个水落石出,并锁定相关责任人,使其付出违法代价。 此事,在食品安全问题之外还有一点尤需注意。这起事件发生后,当地粮库、食品安全部门等纷纷表示“不知情”,这种颇为冷漠、事不关己的态度,反映出当地部分部门的不作为、懒作为。面对食品安全大事,责任主体如此反应,着实不应该。因此,在彻查大米更改生产日期问题的同时,也有必要针对相关部门的不作为问题及时整改,该问责的问责,该规范的规范,倒逼其将自身责任义务履行到位。 粮食安全是“国之大者”,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来不得半点马虎。更改生产日期卖大米,暴露出粮食生产流通管理和市场监管的诸多弊端,有关部门应当严肃查处、查漏补缺、强化监督,而各地也当以此作为警醒,避免类似问题重演。(欧阳晨雨) |
相关阅读: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大 中 小】 |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