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龄劳动者权益保障不该成盲区
2024-11-01 11:41:04 来源:湖南日报 责任编辑:蔡秀明 我来说两句 |
今年61岁的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区居民李珀(化名)在清洁楼道时不慎滑倒,造成髋关节骨折,落下九级伤残。她虽然在当地一家物业公司长期从事保洁工作,但因为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已领取养老金,不能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因此难以被认定为工伤。 我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这就意味着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不再符合劳动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即不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条件,只能与其签订劳务合同,用人单位也通常无法再为超龄人员缴纳社会保险。 纵观本案,罗江区居民李珀虽在当地法院的审理调解下获得了物业公司的13万元赔偿金,但自己仍承担了30%的工伤责任,且让超龄劳动者的权益保障问题再度成为争议焦点。有专家对此分析,现行法律框架下,超龄劳动者不再适用劳动法规范,而归入民法调整范畴,但诉讼时间成本较高,且无法确定是否能争取到更多利益。 鉴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是一种客观现实存在,即使延迟退休制度实施后,还会存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因为总有老年人有劳动能力又有劳动意愿;企业从降低成本的角度,也愿意招用他们。有劳动就会有风险,不能因为老年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能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就把这个群体推到劳动保障制度无视或者空白的区域,而应该在制度上认可这种劳动,并构建与之相适应的劳动权益保障制度。 劳动人口老龄化,超龄劳动者权益保障不该成盲区。有关部门应尽快专门立法,对超龄劳动者工伤认定等劳动权益进行统一规范。比如,确定超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雇佣关系、建立劳动关系,要求签订用工协议,明确劳资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另外,可为超龄劳动者设立单项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或参考国家工伤赔付的标准,强制要求用人单位为超龄劳动者购买商业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覆盖超龄劳动者工伤保险等合法权益的盲区。 (作者单位:安徽省医药集团公司党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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