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设“上门服务费”有利于医务人员“常入户看看”
2024-11-14 22:56:13 来源:工人日报 责任编辑:蔡秀明 我来说两句 |
据11月13日《新华每日电讯》报道,国家医保局近日编制印发《综合诊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将现行综合诊查类价格项目整合为36项,新增设立“航空医疗转运”项目、“安宁疗护”项目等,并单独设立“上门服务费”,更好促进医疗服务质量提升。 “上门服务”是指医疗机构以质量安全为前提,为各类群体上门提供医疗服务。立项指南在单独设立“上门服务费”时,明确规定收费采取“上门服务+医疗服务价格”的方式,即上门服务本身收取一次“上门服务费”,提供的医疗服务、药品、医用耗材等,收费适用本医疗服务执行的医药价格政策。不再以“上门+某服务”的方式设立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过去,以“上门+某服务”的方式收费,意味着只有出现“某服务”才收费,“上门”不能单独收费。没有提供“某服务”,“上门”很可能白跑一趟。假如病情不需提供实质性服务,则可能出现要么医务人员上门得不到应有回报,要么增加不必要服务的情况,包括提供不必要的诊疗、药品、耗材等。 单独设立“上门服务费”,将使入户诊疗不再依赖于其它服务而存在,不仅可以避免出现不必要的其他服务,而且也更加符合实际需要。现实中,居家患者有时并不需要具体的诊疗服务,或许仅是对病情把握不准,有些疑问需得到解答。但不管是让医务人员白跑一趟,还是增加不必要的项目,都是患者所不愿意看到的,所以为了避免出现这类现象,他们申请医务人员上门服务时,会多有顾虑。 对医务人员而言,上门服务既可能需要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或药品、耗材,也可能只是入户了解情况、提供咨询、监督服药或康复训练等。慢性病日常管理、产妇和新生儿定期回访等项目,也是谈话交流多于实际的医疗干预。单设“上门服务费”,其实是对医务人员相关劳动付出的肯定,有利于调动医务人员提供上门服务的积极性,让他们“常入户看看”。 单独设立“上门服务费”之后,还需对收费与服务强化监督。不提供实质性诊疗也可单独收费,并不意味着只要进了患者的家门就得收费,只有具备一定的服务质量、且患者有较大收获,这项收费才会物有所值。“可收费”并非“必收费”,如何收取,怎么评估服务质量等,未来还需不断探索总结、精心打磨细节。 随着人口老龄化程度日益加剧,以及居家养老、医养结合等模式日益健全,有上门医疗服务需求的患者或将越来越多。在此背景下,假如上门服务收费存在模糊空间,服务供需双方容易产生嫌隙甚至纠纷。只有把收费问题讲清楚,并消除一些细节上的不合理之处,上门医疗服务模式才能快速健康发展,造福广大患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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