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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设“上门服务费”利于医务人员“常入户看看”

2024-11-15 09:38:34 作者:唐传艳 来源:光明网-时评频道  责任编辑:蔡秀明   我来说两句

国家医保局近日编制印发《综合诊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将现行综合诊查类价格项目整合为36项,新增设立“航空医疗转运”“安宁疗护”等项目,并单独设立“上门服务费”,更好促进医疗服务质量提升。

“上门服务”是指医疗机构以质量安全为前提,为各类群体上门提供医疗服务。立项指南在单独设立上门服务费时,明确规定收费采取“上门服务+医疗服务价格”的方式,即上门服务本身收取一次“上门服务费”,提供的医疗服务、药品、医用耗材等,收费适用本医疗服务执行的医药价格政策。不再以“上门+某服务”的方式设立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过去以“上门+某服务”的方式收费,意味着只有出现“某服务”才收费,上门可以提高“某服务”的附加值,但不能单独收费。也就是说,没有提供“某服务”,上门很可能白跑一趟。假如病情不需提供实质性服务,则要么医务人员上门得不到应有回报,要么患者被增加不必要的服务,包括不必要的诊疗、药品、耗材等。

单独设立上门服务费,这让服务收费将不再依赖于其它服务而存在,如此不仅可以对医疗机构上门服务进行规范,而且也更加符合实际需要。因为居家患者有时并不需要具体的诊疗服务,或许仅是对病情把握不准,有些疑问要得到解答。但不管是让医务人员白跑一趟,还是被迫增加不必要的项目,都是患者所不愿意看到的。为了避免出现这类现象,他们申请医务人员上门服务时就会多有顾虑。

对于医务人员而言,上门服务既可能需要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或药品、耗材,也可能只是入户了解情况、提供咨询、监督服药或康复训练等。如慢性病日常管理、产妇和新生儿定期回访等,就属于“话聊”多、服务少的医疗项目。本次指南对上门服务费的改革,其实是对医务人员相关劳动付出的肯定,有利于调动医务人员提供上门服务的积极性,让他们“常入户看看”。

单独设立上门服务费之后,还需对收费与服务强化监督。即使不提供实质性诊疗也可单独收费,也并不意味着作用不大的上门也应该收费,只有具备一定的服务质量,并且患者有较大收获,这项收费才会物有所值。“可收费”并非“必收费”,费用如何计算,怎么评估服务质量等,规范的诸多细节还需将来在实践中不断探索总结。

随着人口老龄化程度日益加剧,居家养老、医养结合等模式日益健全,需要提供上门医疗服务的患者总体而言将呈现增长趋势。假如上门服务收费问题存在模糊空间,只会让服务供需双方产生嫌隙。只有把收费问题讲清楚,消除一些细节上的不合理之处,上门医疗服务模式才能得到快速健康发展,造福于广大居家患者。(唐传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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