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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退有性侵犯罪记录的教育从业者,不能拖

2025-03-10 10:44:18 作者: 来源:光明网-时评频道  责任编辑:蔡秀明   我来说两句

【两会大家谈】清退有性侵犯罪记录的教育从业者,不能拖 

作者:朱昌俊

近些年来,性侵未成年人案件频发,引发社会高度关注。全国人大代表方燕建议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防性侵工作。具体措施包括:开展专项行动,排查学校等机构从业人员性侵犯罪记录并清退涉案人员,并在农村等重点地区加强防性侵普法宣传;将性侵害犯罪人员的相关信息提供给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等能够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将防性侵教育纳入义务教育课程体系,编写防性侵教育教材和教案;对于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如性侵该未成年人的,情节严重的应当顶格处罚。

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备受社会关注,相关的防范机制和法律也在不断完善。但必须正视的一个现实是,根据去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涉妇女儿童案件情况,2023年,全国法院审结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4.1万件6.1万人,其中性侵犯罪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这一背景下,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防性侵工作,特别是织密相关防范网,可以说依然任重道远。

一个值得注意的细节是,方燕代表建议“清退有性侵犯罪记录的教育从业者”这一点,可能让很多人意外。因为这些年各个层面的相关从业禁止规定和法规,可谓密集出台。如2022年,最高法、最高检、教育部联合出台《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就明确对于教职员工实施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禁止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用人单位如果通过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或者其他方式发现其工作人员具有上述行为的,应当及时解聘。

《未成年人保护法》也明确规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应当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发现其具有前述行为记录的,不得录用。并进一步要求,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应当每年定期对工作人员是否具有上述违法犯罪记录进行查询。此外,新出台的学前教育法中也明确,严格聘用管理,幼儿园聘任教师等工作人员应当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进行背景查询和健康检查;存在可能危害儿童身心安全、不宜从事学前教育工作情形的,不得聘任。

上述背景下,人大代表再提“排查学校等机构从业人员性侵犯罪记录并清退涉案人员”的建议,是否意味着对于存量“黑手”的排查还必须进一步加大力度?要知道,从大量案件的特点来看,性侵未成年人的“黑手”一般有着惯犯的特征。这类人员在校园中多一个、多留一天,未成年人的风险就多一分。而由于历史因素,并不排除一些“黑手”的性侵犯罪记录并未在司法和教育部门之间共享,从而得以继续“隐藏”下来。同时,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的机构也并不限于学校,像一些管理更松散的教育培训机构等,是否会成为“黑手”的容身之所,同样不容忽视。对此,通过开展专项行动,全面排查学校等机构从业人员性侵犯罪记录并清退涉案人员,的确有着很强的现实必要性。这也是在落实“逢进必查”防“增量”风险的同时,对“存量”风险给予及时清理的内在要求。

同时,还应该进一步加大对性侵害犯罪人员信息的共享力度。此次建议中,也提出将性侵害犯罪人员的相关信息提供给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等能够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这方面也要尽快建立跨部门的高效共享机制,以从源头压缩各类“黑手”的隐匿空间。

还是要指出,较之于对有着性侵害犯罪“黑历史”人员的防范和清理,那些还尚未被法律惩处,乃至仍披着光鲜外衣的“隐匿黑手”该如何被揪出,可能是更值得正视的事,及时将这样的人员识别并清除出与未成年人密接的行业,还需要更多的办法和行动。(朱昌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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