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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北京9月25日电(于子茹)截止目前全国已有24个省份出台了户籍制度改革方案。综合各地方案来看,建立居住证制度成为各地“标配”,部分城市降低了落户门槛,特大城市则普遍提出“建立积分落户制度”。中国的户籍改革正在推进,但这能否洗去人们现有对户籍制度的疑虑?

户籍改革长期以来是大众关注的焦点。它之所以牵动人心,是因为它承载着无数人的切身利益。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一字之差,却由此衍生出诸多的差异。

据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辜胜阻统计,现行户籍管理制度导致了60多种城乡间的不平等福利。且这种不平等福利涉及就业、住房、医疗、社保、公共服务等方方面面。尤其是那些进城务工人员,这种不平等福利更为明显。同城同工却不同待遇深受诟病。实际上,户口本身并不重要,附着在上面的种种福利,才是人们关注户籍改革的根本原因所在。

前些年,有些城里人看不起农村户口;这几年,农村户口舍不得换成城镇户口。这种现象的出现,根源也都在福利上。看不起农村户口,是因为当时城镇社会保障优于农村,之后,随着经济改革发展与土地收益紧密关联的农村户口,也自然而然成为了“新贵”。

不少人呼吁户籍政策放开大门。然而,一旦户籍大门打开,肯定会吸引大量人口进入“高福利”户籍地;大门关上,又产生不平等,存在“两难”。本轮户籍改革正是要解决这一两难的问题,而解决问题的关键在于社会公共资源如何均衡分配。

以农民进城为例,国家统计局调查显示,去年全国共有2.7亿农民进城务工,他们面临着医疗、住房、子女教育等诸多方面的问题,如果期望户籍改革一步到位,以城市目前教育、医疗资源的承载力,显然无法满足如此激增的需求,硬性推进反而会引起难以预料的社会问题。

试想,如果北上广这样的大城市放开户籍政策,会有多少人涌入?恐怕是天文数字。由此衍生出来的社会问题和城市环境问题,可想而知。

可以说,户籍制度改革,既需要中央顶层设计,也需要各省市拿出魄力,积极稳步推进。实现社会资源的均衡分配,并不会随着户籍改革的进行而一步到位。当前的户籍改革只是一个开始,还需要后续工作的不断完善和创新,以及社会基础设施的跟进。

户籍制度改革试水,统一户籍破冰,这是人们希望看到的。但统一户籍性质仅仅是标志,逐步消除依附在户籍上的差别待遇,才是衡量户籍改革成功与否的关键。所以说,24个省份出台了户籍制度改革方案,值得欢迎,但这还只是户籍改革的开场。

为何制定?如何定位?有何便利?

——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就《居住证暂行条例》热点问题答记者问

新华网北京12月12日电(记者白阳)近日,李克强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居住证暂行条例》,该条例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出台背景是什么?又能为老百姓带来哪些实惠?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负责人12日就有关热点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为什么要制定该条例?

答:随着我国城镇化的快速推进,大量农村劳动力向城市转移就业,同时,城市间的人口流动也不断加速。据第六次人口普查数据显示,全国跨县(市、区)居住半年以上的人口达到1.7056亿。这部分常住人口为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但在教育、医疗、养老、住房保障等方面难以与当地户籍人口享受同等的基本公共服务,工作和生活面临诸多问题。这些问题如果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将会引发一系列的社会风险和矛盾。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上述问题,近年来作出一系列推进城镇化建设和户籍制度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特别是2014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和同年7月国务院印发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都将建立居住证制度作为创新人口管理的一项重要举措提出了明确要求。

因此,有必要制定条例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为流动人口享受居住地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提供制度框架、有序推进城镇化进程。

问:条例对居住证是如何定位的?

答:条例从为流动人口享受居住地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提供制度框架出发,规定:居住证是持证人在居住地居住、作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证明;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领居住证。

问:条例规定了居住证持有人享受哪些公共服务和便利?

答:条例在不影响其他流动人口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政策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基础上,进一步规定了居住证持有人享受的各项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具体包括:

一是规定了居住证持有人享受的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义务教育,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体育服务,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等基本公共服务,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机动车登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职业资格,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和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等便利。

二是建立了梯度赋权的机制。条例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逐步扩大向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范围、提高服务标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三是建立了居住证持有人通过积分落户制度等方式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衔接通道,并明确了各类城市确定落户条件的标准。

问:条例规定了政府及相关部门哪些工作职责?

答:条例突出了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服务职能。

一是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机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居住证持有人的权益保障、服务和管理工作。

二是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将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所需费用纳入财政预算。

三是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人口信息库,分类完善各类信息系统及居住证持有人信息采集、登记工作,加强信息共享,为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提供信息支持。

四是规范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服务和管理行为,如限期制发居住证、对持证人个人信息予以保密、免费办理首次证件及签注手续等,并对无故拒绝受理、发放,违反规定收取费用,利用便利收受他人财物等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新华网北京12月12日电(记者罗沙、邹伟、白阳)随着《居住证暂行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我国将彻底告别“暂住证”时代。居住证制度关乎亿万流动人口的切身利益,让我们看一看,这次国家层面出台的规定,赋予了居住证多少“含金量”?

门槛有多高?

居住证含金量高不高,还得先看难不难办。

《居住证暂行条例》这样规定:“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领居住证。”

一条条分开来看:

——居住半年。在一个地方住半年,说明在这里有长期发展的可能,要求看上去并不高。

——合法稳定就业。如何界定就业是否“合法稳定”?你需要有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

——合法稳定住所。你需要提供的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

——连续就读条件。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总的来看,目前已经实施居住证制度的城市,对居住证申领设置的“门槛”总体来看要求也大都不是很高。“国家版”居住证在这个方面可以说“惠及更多流动人口”。

福利有多少?

居住证最重要的含金量,自然是其附带的各项公共服务。

《居住证暂行条例》规定,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受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权利。同时还为居住证持有人列出了六大基本公共服务和七项便利。

六大服务包括:义务教育;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体育服务;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

七项便利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机动车登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职业资格;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和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国家规定的其他便利。

可以发现,根据“国家版”居住证制度,居住证持有人已能够享受接近居住地户籍居民的服务和待遇。尤其是在广大流动人口十分关注的子女教育问题上,“国家版”居住证明确作出了政策安排。虽然这样的安排目前还止步于义务教育阶段,没有涉及牵动人心的高考。但是希望还是有的,因为条例也说了:“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扩大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范围,提高服务标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居住证持有人享受的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范围。”


能不能落户?

居住证的另一大关注焦点,就在于是否有转为户籍的通道。

《居住证暂行条例》用了近600字的篇幅,对“国家版”居住证的落户通道进行了详细规定:首先,居住证持有人符合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的落户条件的,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常住户口由原户口所在地迁入居住地。

然后,针对不同规模的城镇、城市的居住证持有人落户条件,条例分别进行了详细规定:

——建制镇和城区人口50万以下的小城市的落户条件最低,在城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或者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即可。

——城区人口50万至100万的中等城市的落户条件也不高,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参加社保达到一定年限就可以,而且明确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压力小的地方可以全面放开落户限制。不过对于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压力大的地方,可以对就业的范围、年限和住所的范围、条件等作出规定,但对住所不得设置住房面积、金额等要求,对社保年限的要求不得超过3年。

——到了城区人口100万至500万的大城市,落户条件就开始变高了。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参加社保达到一定年限(不得超过5年)都是必须的。城区人口300万至500万的大城市还可以对就业的范围、年限和住所的范围、条件等作出规定,也可结合本地实际,建立积分落户制度。

——至于城区人口500万以上的特大城市和超大城市,条例明确应当根据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具有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连续居住年限等为主要指标,建立完善积分落户制度。里外透着一个字:“严”。

小城市有小城市的“好”,大城市有大城市的“愁”。根据不同城市的实际情况分别确定落户条件,是符合当下我国城镇化发展现状的。实际上,目前我国许多大城市已经为居住证持有人设置了落户通道。在特大城市中,上海已实施居住证积分落户,北京正在就居住证积分落户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国家版”居住证的出台,将把这些好的做法上升到国家政策层面加以强化。

专家指出,近年来我国许多城市已经开始探索实施居住证制度。此次“国家版”居住证制度出台后,需要各地及时出台政策跟上改革脚步,将居住证的“含金量”真正兑现为人们的幸福生活。

(新华全媒头条·居住证来了)居住证的“前世今生”

新华网北京12月12日电(记者罗沙、陈菲)随着《居住证暂行条例》正式公布,城市中的流动人口将有望与户籍人口平等享受各类公共服务。这个受到各界高度关注的居住证,有着怎样传奇的身世?

说“居住证”,必先说它那个“著名”的前辈——“暂住证”。

时间退回到195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一次明确将城乡居民区分为“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两种不同户籍,奠定了我国现行户籍管理制度的基本格局。

此后很长一段时间内,我国不同地域之间的人口流动受到诸多限制,而且当时人们对于离开家乡去别处发展也并无太多需求。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尤其是改革开放后,人口流动现象与日俱增。对此,《公安部关于城镇暂住人口管理的暂行规定》于1985年出台,对流动人口实行以“暂住证”为主的管理办法。

暂住证制度实施后,无疑对流动人口管理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由于其忽视流动人口的权益,强调对流动人口的管理,其在推行过程中出现众多弊病,甚至间接导致了类似“孙志刚事件”的悲剧发生。

数据显示,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流动人口规模迅速扩大,一些城市特别是沿海城市的流动人口已达到非常高的比例。城市管理者们开始思考如何让流动人口在流入地享有平等的权利,并逐步创新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制度。在这种背景下,“居住证”应运而生。

从“暂”到“居”的一字之差,体现出对权利的尊重。居住证制度最早出现在北京、上海、广东等东部发达地区,早期的居住证制度强调对人才的引进作用,常常直接被称为“工作居住证”或“人才居住证”,持证人员一般是高层次人才。但随着这种制度受到广泛好评,以及流动人口规模的继续增大,不少城市开始逐步将居住证制度推广至全部流动人口。

近年来,不同城市出台的居住证制度各有特色。在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务的同时,也有不少城市为居住证申领设置了并不低的“门槛”。但普遍看来,居住证明确了居住登记与享有多项免费服务和权益关联,形成了正式的制度规范。更不易的是,不少大城市制定了居住证转为常住户口的政策,为持证人迁移落户提供了一条可预期的通道。

2010年,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关于2010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首次提出进一步完善暂住人口登记制度,逐步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居住证制度。

“全国范围内实施”,意味着党和政府把居住证制度作为户籍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以居住证制度助推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同时进一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2014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提出,全面推行流动人口居住证制度,以居住证为载体,建立健全与居住年限等条件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

2014年7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发布,再次提出“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的目标。

2014年12月,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就《居住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一年以后的今天,也就是2015年12月12日,《居住证暂行条例》公布,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居住证”这一承载着“公平”和“发展”双重意义的重要制度,将在全国范围内迎来实质性推开阶段。

薄薄一张证,让亿万人获得了什么?——来自一线的居住证调查报道

新华网北京12月12日电  2.53亿人,这是当下中国流动人群的总规模,相当于两个日本、3个德国或4个英国的人口,全球最大。到2020年,这一数字将接近3亿。

这个庞大人群有自己的故乡,但生活在他乡,享受不到户口所在地的公共服务和社会福利;他们也是所居住城市的建设者和贡献者,但居住地的公共服务和社会福利,他们还不能平等享受。

“漂”在异乡,心却难“泊”。包括居住证制度在内的户籍制度改革,牵动着亿万人心——此前,各地探索已经开始。12日,国务院公布《居住证暂行条例》,一个以常住人口全覆盖、公共服务均等化为目标的改革路线图,开始更加清晰地呈现。

薄薄一张居住证,能否让他们获得幸福和安定?未来,他们还有哪些期待与憧憬?新华社记者南下北上,奔赴全国多个城市,实地调研居住证制度的发展沿革,记录下一张张居住证背后多样多彩的百姓故事。

从“暂”到“居”,一字之差带来的生活变迁

试问岭南应不好?此心安处是吾乡。

我们的故事也就从岭南讲起。

深圳,中国发展最快的移民城市。1850万常住人口中,非户籍人口就占了七成。

已经在这里生活了20年的北京人臧建鸣,至今还记得他1995年到深圳,第一件被告知的事情是要去办一张“边防证”。毗邻香港的深圳当时执行非常严格的外来人员管理措施。没有“边防证”,到了深圳也进不了特区。去单位上班后,他又办了一张“劳务暂住证”,有效期一年,每年都要去重新办理。

“不办不行啊,随时可能被盘查收容遣送,睡觉都不踏实。”他回忆说,有一天下班很晚,他忘记随身携带暂住证,便被拦在布吉关外,费尽口舌才回了家。

一定程度上讲,臧建鸣的忘性只给他带来些小麻烦。曾经因为一纸“暂住证”,全中国人都知道了一个到广州求职的湖北籍大学生--孙志刚。他的身亡推动了收容制度的改革。

2008年8月,深圳市开始实施居住证制度。第一时间办理了居住证,臧建鸣十分高兴。从“暂住”到“居住”,一个字的变化,他感觉到了这座城市和一个国家流动人口管理的巨大变化。

“在深圳生活了十几年,终于不再是‘暂住’了。特别是居住证还带了一些福利,比如我原来办理港澳通行证必须回北京,有了居住证后在深圳也能签注了。”

深圳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处处长沈莉瑛介绍,2008年版的居住证面向所有外来人口,截至目前全市已累计办理2185万张,基本覆盖全市外来人口。这版“居住证”“以掌握外来人口信息为主要目的,附着的公共福利有限。”

同样是外地求职大学生,来自河南的深圳大学商学院应届毕业生陈东坚信,大城市的大门靠自己的本事就能打开。

陈东的信心来自今年6月起深圳开始实施的新版《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新版“居住证”更加突出服务性,居住证持有人可享受子女入学、看病就医、社会保险、房屋租赁等多种公共福利,相当于“准市民待遇”。截至11月,已有62.8万外来人口办理了新版居住证。

“来了,就是深圳人。”这个街道上随处可见的标语,正通过由“暂”到“居”一字之变,逐步成为现实。

臧建鸣又有了新的感叹:“我觉得,居住证还要继续淡化不同人群之间的福利差异,让公共服务均等化,才能让每一个来深圳寻梦的人找到家的感觉。”


居住证,想要拥抱不容易

烤串、烤螺蛳、烤大蒜……江西南昌,谢江华和谢晓明夫妇经营着一个烧烤摊,真功实料换来一批忠实“粉丝”。

老家湖南岳阳有岳阳楼,赣江之畔有滕王阁。生活环境和红火生意让他们并不怎么觉得自己该被归到南昌市22万流动人口之中,除了女儿欣怡的教育问题。因为没有户口,他们曾经花高价把孩子送到一家私立幼儿园。

2011年,南昌市正式用居住证制度取代暂住证制度。依据配套政策,持有居住证的非本地户籍人员子女可享受本地居民同等权利。2014年,6岁的欣怡进入南昌最好的小学之一--南昌师范附属实验小学就读,本已准备送孩子回老家的夫妻俩喜出望外。

现实中,不是所有非户籍人口都能像南昌的谢氏夫妇、深圳的臧建鸣一样,得到一张附带公共服务功能的居住证。对于很多身处特大城市的“漂一族”来说,那还是可望而不可即的梦想。

31岁的软件人才王晗2006年从吉林大学毕业,应聘到北京中关村的一家IT企业开始了“北漂”生涯。至今,他的家里还放着一张为了买房买车办理的“暂住证”。“这些年,我都是‘暂住’在自己家里。”谈到居京生活种种不便,他东北式的幽默里,透着几分无奈。

王晗一直记着件别扭事:7年前他和公司同事为了谈一笔国外业务去办签证,因为该国对我国的签证政策和户籍挂钩,和他同去的北京本地同事很顺利便申到了签证,而他的户口所在地不属于优惠政策范围,大费周章才拿到了签证,差点影响到工作计划。

2003年起,北京开始实行被称为“北京绿卡”的工作居住证制度。具有2年以上工作经历并取得学士以上学历,或拥有中级职称的紧缺行业高端人才可申请,拥有者在子女入学、购房、社会保障等方面都享有北京市民待遇。

“看着要求不难达到,但申请的人特别多,而且手续非常复杂,所以我放弃了。”他说。

所幸,王晗妻子找到了一份能解决户口的工作。今年,他们的女儿出生了,有了“北京户口本”的太太让他少了个后顾之忧。“如果我妻子没拿到北京户口,我们买房要受限制,孩子可能会送去私立学校,算下来10年内的经济成本大概要增加300万元吧。”他说。

王晗只是“北漂”大军的一个缩影。据统计,北京市从2000年至今,每年平均新增常住人口60万人,相当于一个中等县级市。在北京资源环境承载能力日益接近极限、严控城市人口规模的背景下,越来越多的外来常住人口成为城市公共福利覆盖不到的人群。

怎样在“为外来人员提供更好的公共服务”和“合理控制人口规模”双重目标中保持平衡,实现人与城市协调发展,成为摆在北京这样的特大型城市管理者面前的重要课题。

“准市民”到“市民”,还有多远的路要走?

一纸薄薄的户口,竖起的是一道外来人口与居住城市之间的“玻璃墙”。

拿到居住证,从“编外市民”成为“准市民”,过程尚且不易,从“准市民”到“市民”的路途又会有多远?

2014年7月,万众瞩目的户籍制度改革拉开帷幕。相关改革意见中明确提出,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让在城镇就业居住的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暂时没有落户的常住人口,能够逐步享受当地的基本公共服务。

专家指出,居住证制度为解决流动人口问题、完成户籍制度改革提供了一个过渡阶段,是实现城镇基本公共服务由户籍人口向常住人口扩展的重要手段。

各地在多年改革实践中,已经通过积分入户等形式,探索梯度化赋予基本公共服务的新模式。

2006年,27岁的刘均来到上海一家外企工作,不久后便申请办理了上海市居住证。那时,上海虽已实施了居住证制度,但还没有和户口制度衔接。“都说没有户口将来还得回原籍养老,我虽然还年轻,但心里还是有些担忧。”刘均说。

2009年,上海公布了“居住证转户籍”办法,刘均终于看到了成为“上海人”的希望。根据办法,凡满足持有上海居住证满7年、持证期间在上海参加社保并缴纳个人所得税满7年、在上海获得中级以上职称等五项条件的,可以申请上海户口。

上海“居转户”政策实行年度总量调控,符合条件的持证人员需按规定排队轮候办理。

这些年里,他结婚生子,凭居住证让孩子上了上海的公立幼儿园。2013年年初,刘均的居住证一满7年,他就立马申请“居转户”。又经过一年等待,如愿以偿拿到了上海户口,他的孩子也就在这一年跨进小学的门槛。“我认为这个居转户制度很公平,体现了权责对等、梯度赋权。”

在市场资源自由配置人力资源的作用下,像刘均一样渴望融入上海的外地人飞速增加。叶辰就是其中之一,他在2002年从江苏考到上海读大学,毕业后进入了上海一家事业单位,并拿到了居住证。

为了达成“居转户”条件里“中级职称”的“硬杠杠”,叶辰在这家薪水微薄的事业单位“熬”了五年半。3年前,“熬不动”的他跳槽去了企业,换个方式总算够到了“社保基数达到上海基数的两倍以上”的门槛。

居住证已满7年的叶辰现在正忙着准备“居转户”的材料。“总体上我还是很认同这个制度,它打开了一个口,给了我们希望。”叶辰笑着说,他打算在户口落下时买房和女友结婚。他的脸上满是对新生活的期待。

无数外来者在城市打拼的同时,城市管理者也在努力。上海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办公室主任朱慧芬介绍,按照上海居住证管理制度,如果积分达到120分,除了廉租房、低保等之外,其他公共福利与正式户口几乎没有差别。

记者统计发现,全国31个省区市均已经出台居住证制度,其中有超过20个省区市明确提出了从居住证到户口通道的制度设计。

海纳百川,有容乃大。每一个充满活力的城市,无不秉承着对外来者开放包容的气度胸襟。如何通过居住证改革打破户籍制度的坚冰,让生活在同一片土地上的人们,都能居者有其屋、病者有其医、老者有其养、弱者有其助?亿万人在等待着一个答案。(执笔记者:白阳、邹伟,参与记者:黄安琪、叶前、凌军辉、赖星、程群、卢国强、罗沙、王茜、陈菲、方列)

新华社北京12月12日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63号

《居住证暂行条例》已经2015年10月21日国务院第10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李克强

2015年11月26日

居住证暂行条例

第一条 为了促进新型城镇化的健康发展,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常住人口全覆盖,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领居住证。

第三条 居住证是持证人在居住地居住、作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证明。

第四条 居住证登载的内容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居住地住址、证件的签发机关和签发日期。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计生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居住证持有人的权益保障、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将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所需费用纳入财政预算。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人口信息库,分类完善劳动就业、教育、社会保障、房产、信用、卫生计生、婚姻等信息系统以及居住证持有人信息的采集、登记工作,加强部门之间、地区之间居住证持有人信息的共享,为推进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转移接续制度,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提供信息支持,为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居住提供便利。

第八条 公安机关负责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制作、发放、签注等证件管理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用人单位、就读学校以及房屋出租人应当协助做好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发放等工作。

第九条 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申请人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人应当对本条规定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对申请材料不全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领人需要补充的材料。

对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在偏远地区、交通不便的地区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制作发放居住证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实施办法中可以对制作发放时限作出延长规定,但延长后最长不得超过30日。

第十条 居住证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每年签注1次。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

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第十一条 居住证损坏难以辨认或者丢失的,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换领、补领手续。

居住证持有人换领新证时,应当交回原证。

第十二条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受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权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下列基本公共服务:

(一)义务教育;

(二)基本公共就业服务;

(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

(四)公共文化体育服务;

(五)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

第十三条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享受下列便利: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三)机动车登记;

(四)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五)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职业资格;

(六)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和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便利。

第十四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扩大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范围,提高服务标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居住证持有人享受的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范围。

第十五条 居住证持有人符合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的落户条件的,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常住户口由原户口所在地迁入居住地。

第十六条 居住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下列规定确定落户条件:

(一)建制镇和城区人口50万以下的小城市的落户条件为在城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或者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

(二)城区人口50万至100万的中等城市的落户条件为在城市有合法稳定就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达到一定年限。其中,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压力小的地方,可以参照建制镇和小城市标准,全面放开落户限制;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压力大的地方,可以对合法稳定就业的范围、年限和合法稳定住所的范围、条件等作出规定,但对合法稳定住所不得设置住房面积、金额等要求,对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的要求不得超过3年。

(三)城区人口100万至500万的大城市的落户条件为在城市有合法稳定就业达到一定年限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达到一定年限,但对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的要求不得超过5年。其中,城区人口300万至500万的大城市可以对合法稳定就业的范围、年限和合法稳定住所的范围、条件等作出规定,也可结合本地实际,建立积分落户制度。

(四)城区人口500万以上的特大城市和超大城市应当根据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具有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连续居住年限等为主要指标,建立完善积分落户制度。

第十七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在工作过程中知悉的居住证持有人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住证;

(二)出租、出借、转让居住证;

(三)非法扣押他人居住证。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冒用他人居住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住证;

(二)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住证。

伪造、变造的居住证和骗领的居住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

第二十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符合居住证申领条件但拒绝受理、发放;

(二)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三)利用制作、发放居住证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四)将在工作中知悉的居住证持有人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

(五)篡改居住证信息。

第二十一条 首次申领居住证,免收证件工本费。换领、补领居住证,应当缴纳证件工本费。办理签注手续不得收取费用。

具体收费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二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及落户条件等因素,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前各地已发放的居住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中新网12月12日电 据中国政府网站消息,《居住证暂行条例》已经2015年10月21日国务院第10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居住证暂行条例》明确,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条例的规定申领居住证。

居住证登载的内容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居住地住址、证件的签发机关和签发日期。

条例规定,公安机关负责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制作、发放、签注等证件管理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用人单位、就读学校以及房屋出租人应当协助做好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发放等工作。

关于申领居住证,《居住证暂行条例》明确,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对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在偏远地区、交通不便的地区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制作发放居住证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实施办法中可以对制作发放时限作出延长规定,但延长后最长不得超过30日。

居住证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每年签注1次。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中新网12月12日电 据中国政府网消息,《居住证暂行条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居住证持有人符合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的落户条件的,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常住户口由原户口所在地迁入居住地。

条例明确,居住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规定确定落户条件。城区人口500万以上的特大城市和超大城市应当根据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具有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连续居住年限等为主要指标,建立完善积分落户制度。

城区人口100万至500万的大城市的落户条件为在城市有合法稳定就业达到一定年限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达到一定年限,但对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的要求不得超过5年。其中,城区人口300万至500万的大城市可以对合法稳定就业的范围、年限和合法稳定住所的范围、条件等作出规定,也可结合本地实际,建立积分落户制度。

城区人口50万至100万的中等城市的落户条件为在城市有合法稳定就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达到一定年限。其中,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压力小的地方,可以参照建制镇和小城市标准,全面放开落户限制;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压力大的地方,可以对合法稳定就业的范围、年限和合法稳定住所的范围、条件等作出规定,但对合法稳定住所不得设置住房面积、金额等要求,对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的要求不得超过3年。

建制镇和城区人口50万以下的小城市的落户条件为在城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或者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

新华网北京12月12日电 近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663号国务院令,公布《居住证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23条,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为依据,以各地已出台的居住证制度为参考,注意与户口、身份证制度的比较,突出居住证的赋权功能,突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服务职能,在明确居住证的性质和申领条件的基础上,一方面确立了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另一方面鼓励各地不断创造条件提供更好的服务。

上述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主要有:一是义务教育、基本公共就业服务等九项基本公共服务和办理出入境证件、机动车登记等七项便利;二是通过梯度赋权机制要求各地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扩大向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范围、提高服务标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三是明确持证人申请登记居住地常住户口的衔接通道及各类城市确定落户条件的标准。

《条例》的公布施行,必将对促进新型城镇化的健康发展,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常住人口全覆盖,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发挥重要作用。

近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663号国务院令,公布《居住证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23条,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为依据,以各地已出台的居住证制度为参考,注意与户口、身份证制度的比较,突出居住证的赋权功能,突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服务职能,在明确居住证的性质和申领条件的基础上,一方面确立了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另一方面鼓励各地不断创造条件提供更好的服务。

上述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主要有:一是义务教育、基本公共就业服务等九项基本公共服务和办理出入境证件、机动车登记等七项便利;二是通过梯度赋权机制要求各地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扩大向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范围、提高服务标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三是明确持证人申请登记居住地常住户口的衔接通道及各类城市确定落户条件的标准。

《条例》的公布施行,必将对促进新型城镇化的健康发展,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常住人口全覆盖,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发挥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