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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应包容群众监督瑕疵


2010-11-21 11:04:22

▓11月5日,徐梗荣事件跟帖诽谤案在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被告人是陕西省人防办离退休管理处干部张佰庆。原告中除4名商洛警方人士外,又增加了陕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以下简称“陕西省人防办”)副主任杜承章、陕西省考核办公室原副主任王德民。 令人惊讶的是,他们的证据中,有几封写给有关部门的匿名举报信,而信中的举报对象,正是他们自己。(北京青年报11月20日)

现实总是那般神奇,一方面舆论一再呼吁加强对举报人的保护,另一方面举报信居然可以忽闪腾挪成为“呈堂”证据。相较此前想当然的滥用警力,起诉则“文明”得多。从法理上看,何铁虎等人当然有权利诉诸法律,借此证明清白。同等情况下,张佰庆也有权利,通过法律维护一个公民对公仆的监督权。姑且不论举报信沦为证据是非分明的这一问题,另一个惹人关注的焦点在于:现有法律对公民的监督权到底界定一个多大的监督范围?这种界定,是否有助于公民监督权利的释放和发扬,对公权力量能否形成更为严格的监督和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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