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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出台十措施加快台农创业园建设
来源:东南网 2011-06-28 编辑:唐丽萍

关键词: 土地

国有未用地标准减半出让

园区内直接从事或服务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可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属于出让方式供地的,其中鼓励类工业项目且属节约集约用地的,可按国家颁布工业用地最低标准的70%确定出让底价。对利用符合规划的国有未利用地的,可按国家颁布工业用地最低标准的50%确定出让底价。对入驻创业园的台资农业企业,经依法批准,可将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的期限延长至一年。保障园区内项目建设用海,比照省级重点项目优惠政策,减免地方分成部分海域使用金30%。

关键词: 技术

支持创业园引进台湾新技术

新创业园所在的县(市、区)申请设立省级现代农业示范区,同等条件下优先予以支持。鼓励和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闽台农业高新技术和产品成果转化项目按规定申请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支持创业园引进和推广台湾农业新品种、新技术、新农药、新肥料和新机具。

关键词: 融资

为台农企融资可获风险补偿

支持各类信用担保机构为创业园的台资农业企业和台湾农民个体工商户融资提供担保,省级财政从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对为生产性台资农业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担保机构按年度担保额16‰给予风险补偿,对为台资农业贸易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担保机构按年度担保额10‰给予风险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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