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今秋将新扩建36所公办幼儿园
来源:福州晚报 2011-07-08 编辑:黄水来
记者7日从市政府获悉,日前我市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快学前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鼓励社会力量利用现有资源兴办幼儿园,并给予用地优惠。同时明确,民办学前教育机构教师工资不低于福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1.5倍。 《意见》明确:2011年秋季全面完成新建、扩建、改建公办幼儿园36所,实现每个街道、乡镇至少有一所公办幼儿园。2012年,力争再建50所以上公办幼儿园。到2015年,全市每个街道至少有1所县(市)区属公办幼儿园,每个乡镇至少有1所公办乡镇中心幼儿园,公办幼儿园可提供的幼儿学位数占在园幼儿总数60%以上,学前三年适龄幼儿入园率达95.5%。 《意见》要求,原则上五城区和县(市)政府所在地的城关至少按每0.8~1.1万人口区域内设置1所9~12班规模的幼儿园;农村按每0.3~0.6万人口区域内设置1所4~6班规模的幼儿园,万人以上农村的乡镇中心幼儿园规模应不小于6个班。每所幼儿园规模原则上不超过360人。 《意见》要求,各级各类学前教育机构不得收取与入园挂钩的捐助费、支教费等,不得以任何形式强行向家长出售幼儿用书、玩具等,不得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收取物价部门核定或备案以外的任何费用。 《意见》明确,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利用现有资源兴办幼儿园,各县(市)区应根据学前教育规划为社会力量举办幼儿园提供必要用地,并按照国家公益事业用地及建设有关规定给予优惠。对民办幼儿园在报经当地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的收费标准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按照有关规定免征营业税。民办幼儿园的用水、用电、用气价格,分别按照居民用价执行。 对长期在农村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公办幼儿教师,按国家规定落实工资倾斜政策。民办学前教育机构教师的协议工资由幼儿园自主确定,原则上应不低于福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1.5倍;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其他教职工工资不得低于福州市最低工资标准。(记者 张秀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