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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维权:部分指定诊断医院索贿
来源:检察日报 2011-07-18 编辑:唐丽萍

靠劳动者自己收集证据维权,困难重重

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草案,简化了劳动仲裁程序。

草案规定,在仲裁过程中,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的与仲裁主张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应当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结果。用人单位对仲裁裁决不服、拟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职业病诊断、鉴定程序结束之日起15日内提起诉讼;诉讼期间,劳动者的治疗费用按照职业病待遇规定的途径支付。

这样的规定,让张海超这个中国职业病诊断史上标志性的人物感到兴奋。他的“开胸验肺”曾让国人再次正视职业病防治的困境。事件结束后,张海超做起了帮助职业病患者维权的工作。用他的话说,“我的事能顺利解决,依靠了大家的支持。我没有什么工作能力,希望能做一点力所能及的事情回报社会。”

张海超说,由于职业病具有隐匿性,而务工者又具有很大的流动性,在职业病认定证据收集方面,往往有很大的困难。劳动者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等资料掌握在用人单位的手中,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都不愿意提供出来,而靠劳动者自己来收集,困难重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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