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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拟修改人大代表法实施办法
来源:东南网 2011-07-27 编辑:唐丽萍

东南网-福建日报7月27日讯(记者 郑昭) 昨日上午,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听取了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福建实施代表法办法的决定(草案)的说明。决定(草案)建议,代表职务与其原生产工作时间相冲突时,应优先执行代表职务。

决定(草案)对人大代表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都做了明确规定。决定(草案)规定,代表应积极参加统一组织的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等履职活动。按时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做好会议期间的各项工作。代表视察时,被视察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负责人员应当提供有关资料,如实汇报情况,回答代表提出的问题。代表可以向被视察单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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