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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拟修改人大代表法实施办法
来源:东南网 2011-07-27 编辑:唐丽萍

为充分体现人大代表都有各自的工作岗位、从事各自职业的特点,并处理好执行代表职务与开展本职工作的关系,决定(草案)依照代表法的规定作出规定,执行代表职务与原生产和工作时间冲突时,优先执行代表职务。同时,代表在闭会期间,应当积极参加代表活动。因健康等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有组织的代表活动的,应当请假。

决定(草案)规定,调研结束后的20日内,代表应将调研报告提交本级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部门,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部门转交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处理。对报告中提出的建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有关机关、组织应当自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代表反馈。据省人大常委会有关负责人介绍,此项规定意味着代表调研报告具有同代表建议同等的法律效力。

决定(草案)还规定,代表应主动接受选民的监督。代表应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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