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特大涉黑案首犯被执行死刑
来源:正义网 2011-08-19 编辑:黄水来
李海峰死刑当天 岔路河整夜未眠 “李海峰被执行死刑了。”得知李海峰被执行死刑后,岔路河镇人奔走相告。 2006年11月5日,李海峰及其手下部分成员被公捕。当天,岔路河镇群众敲锣打鼓、扭起秧歌、鞭炮声响彻岔路河镇的天空,犹如过年一般。2009年1月 20日,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李海峰死刑,岔路河镇群众到吉林市人民检察院门前燃放鞭炮,送来锦旗和“公正清廉”匾额。 2011年8月5日,李海峰被执行死刑,岔路河镇当地群众奔走相告,喜极而泣。当天,整个岔路河镇的鞭炮脱销了,鞭炮声整整响了一宿,岔路河镇整夜未眠。 李海峰黑社会性质组织长期盘踞在吉林市岔路河镇及周边地区为非作歹、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群众,人民群众敢怒不敢言。该案的成功办理不仅铲除了李海峰黑社会 性质组织这一社会毒瘤,而且为岔路河镇经济社会健康快速发展扫清了道路,还给岔路河镇一个清平世界,还给岔路河群众一个朗朗乾坤。 李海峰黑社会性质犯罪部分案件 非法转包林地获“第一桶金” 1968年,李海峰出生在永吉县岔路河镇头道沟村,曾是永吉县星星哨水库的一名工人。该水库有一片抵押给银行的林地,贷款40多万元。1997 年12月,李海峰通过对银行做工作,以承担星星哨水库灌区管理局在银行贷款45万元的方式,在未投入任何资金、未提供任何财产担保的情况下,承包该局 287.4公顷人工林。 1998年6月,李海峰支付灌区管理局10万元后,将该人工林以90万元转包给他人,收到承包费53万元及一辆捷达牌轿车(款物合计60万元),并协议其 余30万元承包费以偿还灌区管理局贷款形式支付。李海峰获取了43万元及一辆轿车,奠定了其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基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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