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特大涉黑案首犯被执行死刑
来源:正义网 2011-08-19 编辑:黄水来
伤害无辜百姓 勒索钱财 1994年10月24日14时许,李海峰与被害人李树先因琐事在永吉县岔路河镇电影院附近发生口角并厮打,后被他人劝阻并离开。19时许,李海 峰驾车再次行至该处时被李树先截住,两人继续口角并厮打。李海峰手持吉普车摇把照李树先头部猛击,将其打倒在地,李树先被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此后, 李海峰指使本案的关键证人作伪证,致使永吉县人民法院错误认定李海峰为防卫过当,以故意伤害罪对李海峰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李海峰于同年10月20 日被释放后,四处宣扬其“打死人没事”,并以此为资本,扩大自己在当地黑恶势力的影响。 2005年7月,李海峰以闫某内弟砍伐二甲营山片的树为由,伙同他人将闫某内弟抓至李海峰家,对其殴打、威胁,索要钱款2万元。后来又恐吓 闫某,使闫某神经功能紊乱。同月,李海峰、隋庆贵以在其水库偷鱼为借口,令手下刘伟东、王野、韩蒙、冷小峰等10余人,将刘某带到水库,对其捆绑殴打,并 用开水浇烫,逼其承认偷鱼。后又将刘的哥哥、岳父等人带到水库殴打,用钳子夹耳朵,也逼他们承认偷鱼。李海峰还令冷小峰、李兴春取笔录写协议,以此勒索赔 款5万元人民币。 拉拢国家工作人员作保护伞 为了巩固在当地黑恶势力中的地位,为其黑社会性质组织提供经济来源,李海峰不惜重金通过提供交通工具,购买高档衣物,各种名目的礼金等方式,拉 拢、收买岔路河镇公安机关部分工作人员、当地林业派出所部分工作人员为其黑社会性质组织充当保护伞。笼络、收买原岔路河农村信用社主任刘树林成为其黑社会 性质组织骨干成员,通过各种违法手段将该信用社资金无偿转入李海峰名下,资助其违法犯罪活动。 李海峰为了不断扩大自己的势力,聚集当地社会闲散人员20余人,以被告人齐景海经营的红星饭店为据点,有组织地实施了百余起违法犯罪活动,欺压、残害百 姓,使当地人民群众在生产、生活中失去了基本安全感,民愤极大。该组织及其成员的行为,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社会经济、社会生活和治安秩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