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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进一步明确规范非税收入管理
来源:厦门日报 2011-08-29 编辑:黄水来

非税收入不得自行分成

根据《办法》规定,财政部门是非税收入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非税收入进行统一管理和监督;由于非税收入项目多、涉及面广,内容复杂,无法像税收一样成立专门的征收队伍,部分行政事业收费、政府性基金需由执收部门委托其他单位征收,《办法》特别规定,非税收入委托实行委托收取的,委托双方必须签订委托收取协议,以此强化委托双方的法律责任;

《办法》规定,非税收入是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资金必须全部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实行分类预算管理,进一步增强了财政对各类资金的统筹调配能力和管理监督水平,结束了“预算外资金”的概念;

《办法》确立了非税收入分成的原则,非税收入涉及市、区上下级分成的,分成比例必须由市政府或市财政部门批准,非税收入执收单位不得自行分成,同时规定非税收入分成资金由财政部门统一上缴上级或拨付下级,除中央和省财政部门另有规定外,非税收入执收单位不得自行缴付资金;

非税收入未开票据可拒缴

非税收入中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罚没收入等项目直接面对个人收取,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为切实保障社会公众利益,体现执政为民的理念,《办法》强调依法征收,规定非税收入要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市的相关规定征收,执收单位不得擅自多收;

《办法》强化了票据管理,规定收取非税收入必须按规定开具非税收入票据,未按规定开具非税收入票据的,缴款人有权拒绝缴纳;

为切实保障公众知情权,《办法》还要求建立信息公开制度,规定财政部门要向社会公布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录;执收单位要公示其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标准、范围等有关信息;委托其他单位收取非税收入的,委托单位要公布委托内容,受托单位要公示委托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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