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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出租车拒载拟最高罚五千元
来源:东南网 2011-08-31 编辑:唐丽萍

未取得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或持无效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从事营运的;不使用、不按规定使用计价器或不按计价器显示金额收费的;擅自调整计价器的;里程计价表故障、失准时继续营运的;未按规定安装符合规定的监控系统终端的;拒载行为之一的;招揽其他乘客合乘的;无故绕行的。

在设有出租车营业站点的场所,未按规定排队载客,离开车辆招揽乘客或在营业站点外揽客、拉客,从事中介活动的;在乘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车辆或者将乘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亮点六:的哥不出具票据可罚500元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暂扣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和服务监督卡,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未取得服务监督卡或持无效服务监督卡从事营运的;不按规定放置服务监督卡或者专用标识、标志的;不按规定携带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或者车辆运营证的;不张贴价目表的;车容不整洁卫生的;不按规定出具收费票据的等。

注:今天起至9月15日,广大市民可将意见和建议通过下列途径向福州市政府法制办提交:

1.邮寄至鼓楼区乌山路96号市政府大楼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邮政编码:350001)

2.登录“中国福州”门户网站(www.fuzhou.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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