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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侯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有奖励
来源:福州晚报 2011-09-14 编辑:唐丽萍

3.收购、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或者向畜禽及畜禽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

4.加工销售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肉类制品;

5.生产、经营变质、过期、混有异物、掺假掺杂伪劣食品;

6.仿冒他人注册商标生产经营食品、伪造食品产地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食品生产许可标志或者其他产品标志生产经营食品;

7.未按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8.其他涉及食用农产品、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安全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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