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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新司法解释榕城现首案
来源:东南网 2011-09-16 编辑:唐丽萍

她发现前夫曾瞒着自己买两套房

2002年5月10日,阿勇和阿芳(均为化名)在福州登记结婚。2007年8月30日,两人在台江区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载明:“台江区一套房产及家电、家具归阿勇所有,双方无存款、股票、现金,无债权债务”。

离婚后,阿芳发现前夫阿勇在结婚时还买了两套房子,在协议离婚时却没跟她说,没拿出来分割。一套是在鼓山镇的房子,2005年11月,阿勇跟福州某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未办理产权登记。另一套是在鼓楼区东街街道的房子(经法院委托估价为40.2万余元),是阿勇在2006年11月买的,办理了产权登记,产权人的名字是阿勇。

阿芳认为,这两套房都是阿勇在婚后购买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可他隐瞒财产,在协议离婚时未说明,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提出要回这两套房中属于自己的份额。

该案一审在鼓楼区法院审理。庭审中,阿勇拿出父亲的存折、银行对账单、购房的发票,称虽然房子是在婚后买的,但钱是他老父亲出的。阿勇的父亲也在法庭上作证,对阿芳说:“买房子的钱是我出的,我买给儿子的,你没份!”

阿勇提出,《婚姻法》新司法解释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所以,这两套房子应该算是其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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