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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新司法解释榕城现首案
来源:东南网 2011-09-16 编辑:唐丽萍

一审认定

男方父亲无法证明出钱为儿子买房

鼓楼区法院一审认为,阿勇提供的这些证据,只能说明他老爸银行账户有这些钱,无法证明买房的钱是他老爸出的,因而不能证明房子属其个人财产。父亲与阿勇有直接利害关系,其证言效力不足,且无其他旁证。鼓山镇那套房尚未取得产权证,所以不予分割,待产权明确后再另行主张。东街街道的房子可以分割。因阿勇离婚时隐瞒房产,根据最高院有关司法解释,对该套房分割,对隐瞒者可不分或少分。

最后,该院一审判决,位于东街街道的这套房产权登记在阿勇名下,仍归其所有,但阿勇应按照房屋估值的70%即28.1万余元补偿给阿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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