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福建频道>福建政经 >正文

福建扩大工伤保险和工伤认定范围
来源:东南网 2011-09-20 编辑:唐丽萍

下列六种情形下受伤的员工,可申报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二)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三)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或相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四)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应提交突发疾病死亡证明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抢救证明;(五)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相关部门的有效证明;(六)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专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以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旧伤复发的确认。

从上面六种情形中可发现,并非在工作时间受伤才可以算工伤,诸如在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受伤,抢险救灾期间受伤等,都算是工伤。按规定,各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之后,应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下一页

首页> 福建频道>福建政经 >正文
相关新闻
·北京公务员有望纳入工伤保险范围
·厦用人单位工伤险费率实行浮动制
·闽"老工伤"纳入工伤保险统筹
热点推荐更多>>
互动精选更多>>
福建要闻 国内热点 文化教育 热点专题
台海播报 环球扫描 娱乐体育 互动反馈
生活服务 论坛热贴 博文精选 报料投稿
< 返回首页 | 回到顶部 >
东南网旗下网站 | 律师严正说明 |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