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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获港口岸线使用权2年内须开发
来源:东南网 2011-11-02 编辑:唐丽萍

东南网-海峡都市报11月2日讯(记者 薛辉) 取得港口岸线使用许可的单位和个人,应自取得之日起2年内进行开发建设;对未开发的港口岸线使用权,严禁使用权人擅自转让。省交通厅消息,省政府近日印发《进一步加强港口岸线管理的通知》,要求统筹好岸线开发与保护,打击圈套岸线、迟迟不开工等行为。

《通知》要求,在今年12月31日前,将全省规划港区分为重点开发、适度开发、预留开发三类,确保全省保留的自然岸线比例不低于70%。“十二五”期间,对于重点开发的规划港区,要鼓励加快建设,规划、建设规模可以按预测吞吐量的1.5倍适度超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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