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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规定禁止私下炒卖出租车牌照
来源:东南网-海峡都市报 2011-11-12 编辑:林洪熙

东南网-海峡都市报11月12日讯 (记者 薛辉)我省将进一步规范出租车管理,禁止和杜绝出租车经营权违规转让和私下炒卖,新增出租车运力要公车公营。记者从省交通厅运管局获悉,日前,我省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租汽车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的士”管理实行市(县)长负责制

根据意见,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出租汽车行业的特殊性和重要性,从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和社会稳定的高度出发,把加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作为城市管理的一项重要任务,切实落实市(县)长负责制。

意见要求各市、县要结合本地实际,认真分析研究出租汽车行业存在的深层次问题,制定完善促进本地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发展的管理办法,从维护出租汽车市场秩序、规范市场经营行为、保障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等方面提出有效的规范管理措施。

调控投放量缓解“打车难”

出租车数量少难以满足乘客需求?市民打车难的问题有望得到缓解。根据意见,各市、县人民政府要综合考虑城市人口、经济发展水平、交通流量、出行需求、公共交通分担率等因素,科学编制出租汽车客运发展规划,并合理确定和调控出租汽车投放总量,满足人民群众出行的需要。

禁止和杜绝经营权违规转让

根据意见,我省要健全出租汽车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坚决清理出租汽车行业中的违规经营行为,禁止和杜绝出租汽车经营权的违规转让和私下炒卖。各地新增的出租汽车运力应实行公司化经营,公车公营,由企业全资购车并聘用驾驶员;推行现有的个体出租汽车委托专业化出租汽车企业经营,以合同方式明晰个体车主、企业双方的法律关系。受委托的企业必须履行经营管理主体责任,除聘用驾驶员外,不得再委托他人行使经营权。

各地要加强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出租汽车经营企业申请配置和延续出租汽车经营权的重要依据。

我省还将积极培育大型骨干出租汽车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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