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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乐市表彰捐赠兴办公益事业人士
来源:福州晚报 2011-12-12 编辑:黄水来

福州新闻网讯 11日记者获悉,长乐近日制定了《长乐市社会各界人士、企业(单位)捐赠兴办公益事业表彰暂行办法 》。

表彰的界定范围包括在长乐市行政区域内用于以下公益性、非营利性项目的捐赠行为: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抗灾赈灾、扶贫助困、安老助孤、助残助学、见义勇为等活动,以及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事业和福利事业。

表彰的对象为2011年1月1日以后参与长乐行政区域内公益事业建设,表现突出的社会各界代表性人士或企业(单位)。其中,以个人名义年度累计捐赠人民币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以企业(单位)名义年度累计捐赠人民币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将以长乐市委、市政府名义发布表彰决定。

(福州晚报记者 徐文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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