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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
来源:东南网-海峡都市报 2011-12-14 编辑:林洪熙

据了解,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提高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幅度。增值税起征点幅度规定为,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为,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5000~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300~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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