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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价罚款”的背后是枉法的判决
来源:东南网 2011-12-19 编辑:林洪熙

法院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就匆忙做出处罚金2151万元的判决,这简直是一个荒诞至极的判决。法院认为,侵权商品的实际销售金额无法查清,因此适用“吊牌标价”。而“吊牌标价”与现实售卖有没有实际出入,这是法院需要认真调查清楚的真相。

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就不能给被告人定罪。而内蒙古鄂尔多斯中级人民法院也承认,侵权商品的实际销售金额无法查清,就做出了判处李清徒刑5年,并处罚金2151万元的裁决,是一个背离法律公平正义的枉法判决。(季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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