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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维稳失职渎职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来源:西藏日报 2012-02-09 编辑:陈玮

本报拉萨12月4讯 12月1日,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领导干部在维护稳定工作中失职渎职行为责任追究暂行规定》,要求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领导干部在维护稳定工作中失职渎职行为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全文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各级领导干部维护稳定的责任,严肃党纪政纪,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区各级党委、政府及所属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领导干部。

第三条对各级领导干部在维护稳定工作中失职渎职行为的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纪、有错必究、过罚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稳定压倒一切”的思想,把维护稳定工作作为硬任务,严格按照“抓早、抓小、抓快、抓好”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切实维护国家安全、民族团结和社会局势稳定。

第五条维护稳定工作实行“一岗双责”,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对其职责范围内的维护稳定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维护稳定工作负重要领导责任。领导干部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直接导致社会稳定局势受干扰破坏的,负直接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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