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维稳失职渎职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来源:西藏日报 2012-02-09 编辑:陈玮
(下转第三版) (上接第一版) (七)在处理涉及稳定问题的事件过程中,擅离职守甚至临阵脱逃,或者泄露处置措施、处理意见等工作秘密甚至向当事人通风报信的; (八)对影响稳定的重要情报信息或重大事件瞒报、谎报、缓报、漏报,导致决策失误,丧失有利处置时机的; (九)其他应予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三章 责任追究的方式 第七条 对领导干部实行责任追究的方式分为:组织处理、纪律处分、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凡出现本规定第六条所列情形需予以组织处理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视情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调整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处理。 第九条凡出现本规定第六条所列情形并构成违纪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有关条款,分别对直接责任者、主要领导责任者、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条 领导干部在维护稳定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触犯刑律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章 责任追究的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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