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尘肺病者死亡过半残存者生无可恋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2012-02-09 编辑:陈玮

两次诉讼历经8年

此后,山阳县48名尘肺病患者和他们的家属开始了漫长的上访、诉讼。

2002年,他们将陈耳金矿所属的陕西鑫元科工贸股份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包工头)诉至洛南县法院。这次诉讼持续了三年之久,2004年开始陆续宣判,到2005年10月全部判决完毕。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及第三人违章作业造成农民工人身损害,应负主要责任,各赔偿原告各项损失的40%;而原告自我保护意识不强,对其所受的损害也有一定的过错责任,亦应承担20%的责任。这起旷日持久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以4∶4∶2的归责法一审审结。按照法院判决,这些尘肺病患者将得到230万元的人身损害赔偿款,平均每人仅5万元。而最终他们都无法足额拿到,因为在漫长的诉讼过程中,部分尘肺病患者已经熬不住,与包工头私下达成协议,收了对方一些钱“私了”。其中,杨尚西收了一个包工头5400元私了。即便是在判决后,原告和第三人之间的赔偿也多是通过艰难的“协商”,最后无奈“打折”了赔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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