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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损15万仪器只赔300被判全赔
来源:中国新闻网 2012-02-14 编辑:陈玮

中新网南昌2月14日电 (王剑吴云)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14日通报一起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认定南昌某物流公司“关于无保价的货物最高赔偿额每件不超过300元”规定无效,赔偿南昌万金公司货物损失15万元。

据西湖区人民法院介绍,2010年12月20日,南昌万金公司与厦门市某模具厂签订了1份购销合同,约定由南昌万金公司出售一台价值15万元的中国某精密机器公司生产的三维激光扫描机给模具厂。2011年1月4日,万金公司委托南昌某物流公司运输一件货物从南昌至厦门,收货人为模具厂,原告支付了运费500元。模具厂签收提货后,发现该货物已损坏。

此后,中国某精密机器公司作出返修评审报告:“根据万金公司提供的机器损坏图片的情况,经我公司生产技术总监和工程技术人员一起确认评审,该机器没有再次维修的价值,从图片中可以看出机器的主要零部件已损坏并且无法修复。”

购买三维激光扫描机模具厂遂向万金公司发函称,提货时发现该设备已损坏,且经制造厂家评审,该设备已完全损坏,不具有使用价值,因此作出拒收决定,要求15个工作日内退回预付款10万元,并保留起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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