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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场宝典:三类人群易误入求职陷阱
来源:新闻晨报 2012-03-15 编辑:唐丽萍

陷阱2:利用试用期招廉价劳动力

■遭遇人群扫描:多为急于找到工作的应届大学生

试用期原本是在劳动合同的期限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为相互了解对方而约定的考察期,然而却成了很多用人单位降低人工成本、使用廉价劳动力的一个堂而皇之的借口。这类陷阱的表现形式通常有4种,即单方面延长试用期、只签订试用期合同、试用期“永远”不合格、试用期间不缴纳四金等。一般在入职环节中试用期陷阱比较常见,一些急于找到工作的应届毕业生,为了能够被录用,对企业试用期的“超长”、“低薪”等不合法规定不惜照单全收。

专家提醒:试用期约定,不得由单位随便定

“试用期陷阱”一般多发生在一些小企业。试用期的长短有法律明确规定,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员工在试用期内享有报酬权,公司有帮员工缴纳四金的义务。即使老板不愿意与试用工签订劳动合同,事实劳动关系也同样受法律保护。建议求职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一定要清楚地了解公司的录用条件。冯丽娟表示,并非什么合同都有试用期。如非全日制用工、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也就是说,这三种情况下的劳动期限,属于正式劳动合同期限。

现实中,很多单位会只约好试用期,未谈好劳动合同期限就试用。《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因此,用人单位需应劳动合同期限有明确约定,不能只约试用期期限。

此外,用人单位随意压低试用期工资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如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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