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拟建成国内一流的海洋经济强市
来源:福州日报 2012-04-07 编辑:唐丽萍
政策支持:设立“海上福州”建设专项资金 《意见》明确从6个方面加大对“海上福州建设”的支持力度,包括加强产业政策引导、加大财政扶持、加大金融支持、推进科技创新、增强要素资源保障和积极争取闽台蓝色经济高新产业园优惠政策。 根据《意见》,我市将进一步鼓励支持民资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项目融资等方式,参与港口物流设施、临港制造、海洋新兴产业、滩涂等开发建设;大力引进国内外各类资本参与海洋经济重点领域开发,推进与央企、民企、外企合作,在用地指标、基础配套、资金贷款、项目审批等方面予以扶持。对属于投资鼓励类海洋产业项目,额度超过2000万元、且建成投入使用的,可按实际投资额予以分档补助,投资额1亿元以上的可实行“一企一策”,具体政策另行制定。 我市还将设立“海上福州”建设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海洋经济公共服务平台和涉海国家级基地建设、我市鼓励发展的海洋产业项目建设、海洋基础科学和关键技术研究、海洋重大科技攻关和成果产业化、海洋经济重要基础设施建设和生态保护、海洋企业总部引进等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发展。 此外,为加快海洋科技成果转化,我市将设立福州海洋高新技术园区,集聚海洋战略性新兴产业科技成果。建设福州海洋高新技术工程中心、产业化基地和重大项目实验示范基地。对企业从事海洋类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及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一个纳税年度内,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 积极争取闽台蓝色经济高新产业园优惠政策。投资和财政政策上,研究放宽台资市场准入条件和股比限制等政策,争取在闽台蓝色经济高新产业园先行先试;税收政策上,主动接受平潭优惠政策辐射,争取对从境外进入闽台蓝色经济高新产业园与生产有关的货物给予免税或保税;金融政策上,争取符合条件的台资金融机构根据相关规定在园区设立合资证券公司、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土地配套政策上,优先保证闽台蓝色经济高新产业园开发建设用地,其用地计划指标由省政府单列并予以倾斜。 (福州日报记者 曾建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