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福建频道>福建政经 >正文

闽率先出台保障房配租配售流程图
来源:福州日报 2012-05-04 编辑:唐丽萍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经济状况改善,或通过购置、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相应的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腾退;逾期不腾退的,出租人可要求用人单位协同督促腾退,同时应当按市场价格交纳租金。拒不腾退的,自合同到期之日起开始按市场租金标准计租,并可采取在适当范围公告通报、纳入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5年内不得享受本地住房保障政策等措施,必要时可通过司法途径强制其退出。

经济适用住房:申购家庭轮候阶段住房、收入、资产变化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取消配售资格;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通过购置、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住房,不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的,退出经济适用住房,或者通过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取得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完全产权。

对违反规定将经济适用住房出售、转借、出租(转租)、闲置、改变用途且拒不整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收回。

另外,对弄虚作假骗租、骗购保障性住房的,一经查实即收回住房,并取消其在5年内再次申请购买或租赁各类政策性、保障性住房的资格。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在媒体上予以曝光并记录诚信档案。

据了解,各市、县可结合实际,在流程框架内对具体实施环节进行细化,于5月底前对外发布实施该流程图,并通过当地政府网站、新闻媒体、住房保障各服务窗口、住宅小区公共部位等载体广为宣传。流程图的发布实施也将作为保障性安居工程督查和通报的内容之一。

(福州日报记者 祁正华)

上一页 1 2 3

首页> 福建频道>福建政经 >正文
相关新闻
热点推荐更多>>
互动精选更多>>
福建要闻 国内热点 文化教育 热点专题
台海播报 环球扫描 娱乐体育 互动反馈
生活服务 论坛热贴 博文精选 报料投稿
< 返回首页 | 回到顶部 >
东南网旗下网站 | 律师严正说明 |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