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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平价蔬菜价格应低于市价15%以上
来源:东南网 2012-05-08 编辑:唐丽萍

东南网5月7日讯(本网见习记者 卢金福)记者今天从福建省物价局获悉,《福建省农副产品平价商店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日前正式发布,《办法》要求进一步优化平价商店申请程序,方便经营者申请办理手续;制定或者调整符合实际消费需求的平价商品目录。

根据《办法》,只要具有合法经营资格和一定经营规模、愿意按照政府的要求承担稳价惠民义务的经营者,一般都可以申请经营平价商店。在政策扶持上,《办法》要求各地根据实际,灵活运用资金支持、政策扶持、信息服务、推介宣传等手段,通过将参加蔬菜政策性保险的生产者优先列为平价商店采购对象、进行保费补贴、租金补贴、贷款贴息等方式,鼓励、引导市场主体积极、平等地参与平价商店建设。《办法》还要求有设立价格调节基金的地方直接用于支持平价商店建设的资金规模原则上不应低于基金总额的15%,保障建设资金充足到位。

《办法》对平价商店启动控价任务设定了具体门槛,如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月同比涨幅达到或者超过政府年度控价目标、食品类价格月同比涨幅超过8%、猪肉价格月环比涨幅超过3%或者连续两个月环比涨幅合计超过3%、蔬菜类价格旬环比涨幅超10%等。《办法》规定,平价商店可以是固定平价商店,也可以是流动平价商店,各地根据实际选择。平价商店经营的品种实行目录管理,考虑到全省各地消费习惯差异较大的情况,平价商品目录由设区市制定。经营者在平价商品目录内自由选择经营品种,但超市销售平价商品品种不少于10种,其中蔬菜类不少于5种。

在价格波动时期,平价商店销售的平价蔬菜、水果类销售价格应低于当地同类市场均价15%以上,粮、油、肉、禽、蛋以及其他生活必需品价格应当低于当地同类市场均价5%以上。为提高流通效率,降低流通成本,《办法》规定了为平价商店提供鲜活农产品运输的车辆,全部免收道路通行费,并允许24小时城内通行和停靠。

据了解,自去年7月开始在福州、厦门部署开展平价商店试点,至今年一季度福建已发展平价商店1600多家。《办法》提出,福建力争到2015年全省城镇居民大中型社区周围6平方公里内有1个以上固定或者流动平价商店,在此基础上向小型社区和乡镇延伸,逐步形成合理覆盖的平价商店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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