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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征求意见
来源:福州日报 2012-05-30 编辑:唐丽萍

福州新闻网讯 日前,省物价局在官方网站(www.fjjg.gov.cn)发出公告,就《福建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及《福建省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征求意见,社会各界可于6月10日前以电子邮件或传真形式将意见反馈给省物价局(邮箱:fjwj2358@126.com,传真:0591—87852113)或省司法厅(邮箱:Lgc@fjsf.gov.cn,传真:0591—83798349)。

根据《福建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其中,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代理民事诉讼案件、代理行政诉讼案件、代理国家赔偿案件等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提供其他法律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等方式。代理民事、行政诉讼案件,不涉及财产关系或财产标的额在10万元以内的(含10万元),每件800元~6000元,财产标的额超过10万元的还应按相应比例另加收费;办理刑事诉讼案件的,若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每件收费不超过5000元;代理国家赔偿案件每件不超过8000元。此外,计时收费标准为每小时60元~1200元。

《征求意见稿》还明确,律师事务所应在政府指导价标准的范围内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案件的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婚姻、继承案件,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案件,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案件,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案件除外。此外,律师事务所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执行分支机构所在地律师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律师事务所异地提供法律服务,可以执行律师事务所所在地或者提供法律服务所在地的收费规定,具体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

(福州日报记者 王玉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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