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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社厅详解工伤保险政策
来源:福州晚报 2012-06-14 编辑:唐丽萍

用人单位不缴费

将承担责任

问: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应当承担哪些责任?

答: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15天内作出工伤认定

问:去年9月,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了《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请问我省的实施办法有何特点?

答:我省的实施办法将《工伤保险条例》授权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相关条款作出明确规定,通过三项举措提高工伤职工待遇。第一,建立快速工伤认定机制,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认定时限由原来的60天缩短为15天,有利于保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第二,建立工伤认定申请驳回程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发现已受理的工伤认定案件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应当决定驳回工伤认定申请。第三,建筑施工企业、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如果该组织或自然人聘用的职工遭遇工伤或患职业病,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为工伤认定决定中的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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