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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作坊加工劣质食品最高可罚3万
来源:东南网 2012-07-26 编辑:唐丽萍

东南网7月25日讯(本网记者 谢添实 实习生 古轩 陈丽娇 洪其潮)违规生产或者接受委托加工不合格食品,小作坊最高可被罚3万元。记者今日从福建省政府获悉,《福建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将于8月1日起实施。

据了解,《办法》所称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独立的生产加工场所,从业人员较少,规模较小,生产条件简单,从事传统、低风险食品生产加工(不包括食品现场制售)的单位和个人。

严禁生产经营六类食品

《办法》明确,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不得接受其他生产经营者委托生产加工食品。

此外,加工小作坊严禁生产经营六类食品:

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用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等为原料生产的食品,用未经检验检疫或者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肉类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根据《办法》,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违反规定,未达到生产经营活动条件或者接受其他生产经营者委托生产加工食品的,由相关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小作坊违反规定,生产食品品种目录以外食品的,由县以上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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