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作坊加工劣质食品最高可罚3万
来源:东南网 2012-07-26 编辑:唐丽萍
不得生产婴幼儿辅助食品 设立小作坊,也得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未取得生产加工条件核准证书或者未办理工商登记的,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生产加工条件核准证书有效期为3年。 《办法》明确,小作坊不得生产婴幼儿辅助食品、乳制品、饮料、罐头、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等高风险食品和非传统食品。 小作坊不得设置在住宅等居住场所,但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符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除外。 此外,小作坊也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制度,应当建立食品质量安全可追溯制度,应当在食品的容器或者包装上清晰、醒目、持久载明“小作坊食品”字样。 不良信用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布 《办法》还明确,县级以上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小作坊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制度,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小作坊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安全档案,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小作坊应当增加监督检查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频次,并将其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告。被公告两次以上的小作坊,应当撤销核准证书,并不再受理其核准申请。 违反《办法》规定,各级政府未履行职责,本行政区域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食堂超市学校卖小作坊劣质食品可罚3万元 根据《办法》,小作坊未在明显位置张挂生产加工条件核准证书的,由县以上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未按规范要求进行食品标识的,由相关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食堂、超市、学校违反《办法》,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小作坊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食品的,由相关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