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已经启动大病医保报销
来源:东南网 2012-09-01 编辑:唐丽萍
“大病医保报销不低于50%”后续 我省已启动大病医保,除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外,还设立红十字大病救助政策 东南网-海峡都市报9月1日讯(记者 章微 见习记者 李思玲)前日,由国家发改委、卫生部等六部委联合制定的《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正式公布,在基本医保报销之外,再报销大病险,大病医保报销不低于50%。根据该意见,只要参保患者自付的医疗费用超过当地人均收入就可以享受大病保险。 昨日,记者从劳动保障部门、卫生部门获悉,我省已经启动大病医保报销,目前除了新农合和城镇居民的医保报销政策外,我省还设立了红十字大病救助政策。 新农合:大病报销70%~80% 昨日,记者从省卫生厅农村和社区卫生处获悉,我省是全国最早实施新农合大病医保的省份。早在2008年,我省就在莆田、三明等地率先探索实施重大疾病住院补充补偿,2010年扩大到全省。据悉,如今,我省新农合参合农民住院,先进行基本补偿,封顶8万元。基本补偿后,住院费用自付1万~1.5万元,即可进入大病补充补偿,补偿比例70%~80%,封顶补偿20万元。也就是说,我省新农合最高可报销28万元。部分地区的大病补偿标准更高。 城镇居民:超出6万大病报30% 记者从福州市医保中心了解到,以福州为例,成年人在三甲(不含专科)、三乙/二甲及二甲以上专科、二乙/一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乡镇卫生院的起付标准分别为800元、400元、300元、150元,报销比例分别为55%、65%、75%、85%,而未成年人在上述不同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分别为400元、200元、150元、75元,报销比例分别为60%、70%、80%、90%。 结算年度内(1月1日至12月31日)医保总费用在6万元(含起付标准、医保目录内医疗费个人负担部分)以内的按以上比例报销,比如说到省立医院住院,起付线成年人是800元,在医保范围内可以报55%,如果去鼓楼区的医院看病,起付线是300元,可以报75%。福州市2月29日出台的《关于提高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今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即6万元以上至14万元以内,含14万元)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由20%提高到30%,也就是6万元以上至14万元以内(含14万元),超出6万元的部分报销比例为30%,比如到省立医院住院,医保总费用为14万元,则报销费用为6×55%+(14-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