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福建频道>福建政经 >正文

榕:厂房建创意园区不收土地年租金
来源:福州日报 2012-09-19 编辑:唐丽萍

记者18日从市委宣传部获悉,《福州市利用工业厂房建设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的管理办法》近日出台。办法规定,利用空余闲置工业厂房、仓储用房等资源兴办文化创意产业,不涉及重新开发建设、不改变原有土地性质、不变更原有产权关系并经批准的文化创意产业园区,有利于优化城市功能布局、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将获得暂不征收原产权单位土地年租金或土地收益的优惠。

办法规定,利用工业厂房建设文化创意产业园区满5年后,如果发展良好且没有纳入城市近期建设改造范围,经批准,还可以适当延期经营。国有工业厂房,在园区租赁期满后,原园区运营单位符合文化创意产业园要求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续租厂房。利用工业厂房发展文化创意产业的,还可按规定程序适当调整该园区内局部的建筑容积率和密度。

根据该办法,有5种情况不能使用工业厂房用于开发文化创意产业:一是位于已经公布的拆迁范围内及纳入城市近期建设改造范围的;二是新建工业厂房竣工验收后使用不满10年的;三是不符合城区业态规划布局和区块功能定位的;四是不符合城市规划和景观设计要求的;五是改变使用功能后,对相邻土地、建筑物造成影响或影响相关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

办法规定,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房等存量房地资源发展文化创意产业项目,应严格控制改造项目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同时保证原有厂房建筑结构的安全。改造时还应该严格遵守文物古迹、历史建筑、工业遗存等相关保护规定,造成破坏的,追究相应责任。对未经批准擅自建设并命名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的,一经发现,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福州日报记者 吕路阳)

首页> 福建频道>福建政经 >正文
相关新闻
热点推荐更多>>
互动精选更多>>
福建要闻 国内热点 文化教育 热点专题
台海播报 环球扫描 娱乐体育 互动反馈
生活服务 论坛热贴 博文精选 报料投稿
< 返回首页 | 回到顶部 >
东南网旗下网站 | 律师严正说明 |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