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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汽车排污费备选方案已披露
来源:经济参考报 2012-10-16 编辑:唐丽萍

事实上,早在1998年,原国家环保总局、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财政部曾发文,决定在杭州、郑州、吉林三城市进行总量排污收费点试点工作。按照杭州市相关文件,机动车污染收费(分废气费和噪声费)分车型按年征收,年收费标准为轻型车辆300元/辆,中型车辆500元/辆,重型车辆600元/辆。

但5年后,该政策被《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机动车排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宣布废止。而在此前一年,国务院办公厅已发文要求:“今后,除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明文规定外,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均不得再出台新的涉及机动车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集资和政府性基金项目。”

财政部财科所一位专家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时透露,移动污染源纳入排污费讨论已久,但排污量的实时动态监测等技术问题尚难以根本解决,未来只能按照排放标准进行收费,而无法按照实际排放量进行收费;“但上述三城市试点引来争议,显示按车型‘一刀切’收费是走不通的”。

截至目前,除了正在研议的汽车排污费,体现汽车节能减排政策导向的还包括车船税和汽车购置税。

上述财政部财科所专家称,车船税现有的排量标准(如1.6升、2.0升等)不能替代排放标准(如国IV、国V等),门槛也不高;而小排量车的车辆购置税优惠政策,也已经随着汽车产业刺激政策的退出而取消,因此有必要考虑进一步限制汽车排污的政策。

但该专家认为,与其由各地自行试点开征排污费并纳入地方政府的非税收入,不如将汽车、摩托车等移动污染源纳入现行排污费乃至未来环境税的征收范围,使之制度化、常态化。

上述深圳市发改委知情人士则有不同意见。他认为,税收必须通过全国人大立法开征,税收征管要求具有稳定性,收费则具有阶段性和灵活性,未来如果达到限制汽车排污的目的,甚至可以再行取消。

岳欣总结道,汽车排污费不是不能征,但必须进行充分论证,不能阻碍城市居民的生活改善需求,或者过大增加城市居民的出行成本,而且征得的款项也必须专款专用,用于城市环境质量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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