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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五类补助对象可领物价补贴
来源:福州日报 2012-10-18 编辑:唐丽萍

5种条件启动平价商店运行机制

根据工作方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平价商店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与经营者协商,并会同财政部门提出平价商品销售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月同比涨幅达到或者超过政府年度控价目标;食品类价格(指数)月同比涨幅超过8%(价格正常回升的除外);猪肉价格月环比(指数)涨幅超过3%或者连续2个月环比(指数)涨幅合计超过3%(价格正常回升的除外);蔬菜类平均价格旬环比涨幅超过10%(价格正常回升的除外);根据市场形势判断可能发生价格异常波动的其他情形。

当平价商店所在市、县市场价格回落到规定涨幅以下并平稳运行超过一周时,平价商店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决定停止执行平价商品销售方案,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

出台“联动机制”价格补贴标准

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是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启动依据。工作方案明确,已编制启用低收入价格指数的地方,暂以其月同比涨幅连续3个月超过5%作为启动条件,也可以根据当地实际,在其同比涨幅5%以下自行确定启动条件。尚未编制启用低收入价格指数的地方,暂用CPI作为启动依据。当地月同比CPI涨幅连续3个月达到或超过3%时,各级政府应及时启动联动机制,发放价格补贴和失业保险金补贴;月同比CPI涨幅回落到3%以下时,即停止联动。

补助对象至少包括重点优抚对象、革命“五老”人员、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扩大保障范围,但不得缩小保障范围。

每人每月价格临时补贴(或失业保险金补贴)额=现行低保标准(或失业保险标准)×低收入价格指数月同比涨幅(可暂用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月同比涨幅)。重点优抚对象和革命“五老”人员的补贴标准参照当地城市低保对象的补贴标准执行。每人每月补贴不足10元的,按10元发放。联动机制启动调整后的低保标准=现行低保标准×年度低收入价格指数(可暂用年度居民消费价格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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