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年度CPI涨幅达3%将调整低保标准
来源: 2012-10-18 编辑:唐丽萍
5种条件启动平价机制 根据方案,如果CPI月同比涨幅达到或者超过政府年度控价目标、食品类价格(指数)月同比涨幅超过8%(价格正常回升的除外)、猪肉价格月环比(指数)涨幅超过3%或者连续两个月环比(指数)涨幅合计超过3%(价格正常回升的除外)、蔬菜类平均价格旬环比涨幅超过10%(价格正常回升的除外),或者根据市场形势判断可能发生价格异常波动的其他情形,则可以启动平价商店运行机制。 按规定,当出现上述情形之一时,平价商店建设主管部门将与经营者协商,并会同财政部门提出平价商品销售方案,经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当平价商店所在市、县市场价格回落到规定涨幅以下并平稳运行超过一周时,平价商店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决定停止执行平价商品销售方案,并报同级政府备案。 5种对象可领价格补贴 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是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启动依据。 已编制启用低收入价格指数的地方,暂以其月同比涨幅连续3个月超过5%作为启动条件;也可以根据当地实际,在其同比涨幅5%以下自行制定启动条件。尚未编制启用低收入价格指数的地方,暂用CPI作为启动依据。当地月同比CPI涨幅连续3个月达到或超过3%时,各级政府应及时启动联动机制,发放价格补贴和失业保险金补贴。 补助对象包括:重点优抚对象、革命“五老”人员、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各地可扩大保障范围,不得缩小保障范围。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价格临时补贴(或失业保险金补贴)额=现行低保标准(或失业保险标准)×低收入价格指数月同比涨幅(可暂用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月同比涨幅)。重点优抚对象和革命“五老”人员的补贴标准参照当地城市低保对象的补贴标准执行。每人每月补贴不足10元的,按10元发放。 当上年度CPI涨幅达到或超过3%时,省民政厅、财政厅将及时提出农村低保标准调整方案,报省政府审定后执行,各地根据情况适时调整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