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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营改增试点下月迎首次纳税申报
来源:福州日报 2012-11-30 编辑:唐丽萍

福州新闻网讯 下月是我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下简称“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申报缴纳增值税的第一个月,国税部门提醒,“营改增”试点纳税人要在12月纳税申报期内及时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11月份增值税,试点纳税人将不再缴纳营业税。

据市国税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办理纳税申报时,“营改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本期销售情况明细》《本期进项税额明细》和《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营改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营改增”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需填报《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明细》,其他一般纳税人不填写该资料。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营改增”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需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附列资料》,其他小规模纳税人不填写该资料。

据了解,国税部门将提供多种电子缴税方式,包括实时缴税、POS划卡缴税和批量缴税等。选用实时缴税和批量缴税方式的试点纳税人,需与国税机关签订税库行三方协议。试点纳税人原为国税地税共管户的,其已经签订的税库行三方协议依然有效。部分仍未办理税库行三方协议的“营改增”试点纳税人要尽快办理,以免影响税款缴纳。

为迎接“营改增”首个纳税申报期,国税部门已认真组织纳税申报、税款入库等各项前期准备工作,先后举办办税服务厅咨询人员和试点纳税人纳税申报业务培训,在各级办税服务厅增设办税窗口,确保做好试点纳税人首次纳税申报相关业务协调和应急处理。

(福州日报记者 吴晖 通讯员 陈祝平 谢能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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