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榕拟推广村居医疗机构医疗责任险
来源:福州日报 2012-12-06 编辑:黄水来

记者4日从市卫生局获悉,为提高村居医疗机构(村卫生所、社区卫生服务站)防御医疗风险的能力,我市将按自愿的原则,组织这些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

据了解,从去年开始,福清、永泰两地已率先试点组织村医投保, 467家村居医疗机构参加了医疗责任险,相关保险公司去年处理了5笔理赔,共支付赔款21.5万元。

“经过前期调研,大部分村居医疗机构的医生希望参加保险,这样不仅能规避医疗风险,也能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市卫生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日前,市卫生局已与一家保险公司签订了村居医疗机构责任保险业务合作协议,参保协议有效期为3年。根据协议,保险费按每个机构在册的人员数量缴纳,医、护、技、药等卫技人员首次保费为400元/年。一旦出现医疗事故,在保险有效期内,患者单人次医疗风险最高赔偿10万元,多人次医疗风险赔偿限额为30万元;保险公司年度累计赔偿限额为280万元。

据悉,投保后医疗事故的理赔主要分三种情况:经法院判决或调解的医疗事故(含医疗纠纷、医疗过错),按照法院判决或调解被保险机构应支付的赔偿金额,最高理赔限额不超过单人次或多人次赔偿限额;没有经过法院裁定裁决,由医疗纠纷调解小组参与医患双方调解赔偿,根据医疗事故鉴定分4个等级,即完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和轻微责任,村居医疗机构应当承担的赔偿费用为总损失的100%、75%、50%和25%,由保险公司对以上赔偿费用扣除免赔额后理赔,每人最高理赔限额不超过10万元,每个村居医疗机构最高理赔限额不超过30万元;协商理赔,医患双方发生责任争议,但患者不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由医疗纠纷调解处理小组参与医患双方协商调解赔偿,在单人次或多人次赔偿限额内,被保险村居医疗机构与保险公司各负担赔偿费用的50%。

为简便理赔手续,发生医疗纠纷后,赔偿金额1万元以内,村居医疗机构方与患者制作协商和解协议书,经医患双方签字认可,以及医疗纠纷调解处理小组,或县(市)区卫生局,或县(市)区卫生协会确认,被保险村居医疗机构与保险人各负担赔偿费用的50%。

(福州日报记者 李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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