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消防条例》明年3月施行
来源:东南网 2012-12-14 编辑:唐丽萍
东南网12月15日讯(本网记者 谢添实)消防机构不再对除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之外的建设项目,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今日表决通过《福建省消防条例》,明确了上述内容。该条例将于明年3月1日起施行。 改革审核验收制度 为了适应消防管理的新形势,《条例》对以往的消防验收体制进行改革,明确国家规定的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消防设计审核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核意见。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负责审批该工程施工许可的部门不得给予施工许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而其他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在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或者施工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备案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进行抽查。对确定为检查对象的,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查。检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停止施工。 影响救火最高可罚5万 以前,车辆、停车泊位占用消防通道的现象经常发现。为此,《条例》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违反划定停车泊位和设置其他设施、障碍物,占用、阻塞公共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场地;停放机动车占用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场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消防机构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将机动车拖离,排除妨碍;建筑物外墙装修装饰、建筑屋面使用和广告牌、防盗等设施的设置,不得影响防火、逃生和灭火救援。 《条例》还明确了法律责任,即违反上述规定的,可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5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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