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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公务员多生育婚外生育开除公职
来源:东南快报 2012-12-15 编辑:唐丽萍

拒不缴社会抚养费将录入信用系统

修改后的《条例》规定,违反规定生育的,由县(市、区)人口计生行政部门按当事人违法行为被查处的上一年县(市、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民人均纯收入的相应倍数进行征收。个人年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城镇居民人居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民人均纯收入的,以个人实际收入为基数。

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2-3倍征收;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4-6倍征收;多生育三个以上子女的,从重征收。多生育的子女为双胞胎或者多胞胎的,征收社会抚养费时按一个子女数计算。

此次修改后新增了“对拒不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通知有关机关将其违法信息录入个人信用征信系统”。据省人口计生委介绍,为综合治理、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今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民政、统计、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行政部门定期相互通告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信息,实行信息资源共享。

明确未婚生育、婚外生育定义

此次修改明确了婚外生育的定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配偶之外的第三人发生的生育行为,或者第三人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其发生的生育行为,为婚外生育。

婚外生育一个子女的,按四倍至六倍征收;婚外生育第二个以上子女的,将从重征收。

修改后的《条例》明确,双方均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发生的生育行为,为未婚生育。而未婚生育子女的,除多生育的情形外,仍按百分之六十至一倍征收。省人口计生委称,对于未婚生育行为,还是以教育为主,结合相应的惩罚。因此,新增了“生育时已达到法定婚龄,并在被告知征收后三个月内补办结婚登记的,免于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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