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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率先专项立法保护个人信息
来源:海西晨报 2013-01-04 编辑:唐丽萍

立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

《办法》所保护的个人信息涵盖方方面面,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通讯地址、电话号码、婚姻状况、职业经历、收入情况及其他能够识别该自然人的信息。

软件和信息服务企业手中拥有很多个人电子信息。《办法》明确规定,在收集个人信息时,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这些企业应当事先取得个人同意。不仅如此,企业还要按照有关“国标”要求,建立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和应急处置预案,配备安全管理人员,防止在处理个人信息时出现信息泄露、丢失、损坏、篡改、不当使用等情形。

为此,《办法》也规定,软件和信息服务企业应当自从事个人信息处理业务之日起30日内,向厦门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时,还应当提供个人信息保护安全责任制度、应急处置预案等材料。

针对企业建立诚信档案

厦门市信息化局负责厦门市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个人信息保护的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并将针对这些企业建立企业诚信档案。

《办法》规定,软件和信息服务企业从事个人信息处理业务活动未向信息化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的,由厦门市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罚款。对拒不改正或者未按备案制度实施的企业,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不超过30000元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记者也了解到,虽然《办法》并未对倒卖个人信息等行为作出具体的处罚规定,但规定软件和信息服务企业及其工作人员不当使用个人信息的,厦门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在接到举报或者投诉后,应当及时对举报或投诉内容进行核实,并依法作出处理或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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