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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支持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意见
www.fjsen.com 2009-04-08 18:20   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网    我来说两句

商务部关于支持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意见

商建函〔2007〕143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

大力支持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是商务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战略部署,服务对台工作大局、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重要举措。商务部将把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发展纳入国家商务发展总体规划和有关专项规划,在以下方面给予重点支持。

一、支持海峡西岸经济区拓展与台港澳的经贸合作

(一)支持台商投资区建设。会同国土资源部、建设部,积极研究厦门、福州台商投资区扩区及新设泉州台商投资区问题,继续发挥台商投资区在承接台湾地区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转移等方面的载体功能。

(二)积极推动福建省对台小额贸易健康发展。在符合海关监管条件的对台小额贸易点实行更加开放的对台小额贸易政策,扩大经营主体,取消对台小额贸易船只吨位、交易金额限制,扩大对台小额贸易货物种类。支持福建省开展对台小额贸易口岸查验监管模式创新。支持厦门市对厦门大嶝对台小额商品贸易市场的功能、定位与内容进行重新规划。

(三)积极推动福建省建设两岸商品集散中心。支持福建省建设一批两岸商品交易中心(台湾地区水产品、水果、花卉、林业),支持福建省培育一批对台商贸合作流通企业;帮助福建省建立稳定的台湾地区农产品交易平台,促进台湾地区农产品在大陆销售,并形成常态化机制,每年推动在泉州的闽台农产品交易市场举办一次台湾地区农产品采购订货会;利用商务部城乡信息服务体系、新农村商网等电子商务平台,增加台湾地区农产品销售渠道;支持福建省引进台资大型流通企业,发展内陆批销业务,把福建省建成大陆台资企业所需的零配件、原辅材料供应的中转中心。

(四)支持福建省赴台办展。发挥福建省赴台办展的优势和经验,推动福建省成为祖国大陆赴台办展的重要基地之一。

(五)推动对台渔工劳务合作健康发展。按照海峡两岸渔工合作业务对口磋商的协议框架,支持福建省不断扩大对台渔工劳务合作业务。支持福建省建立对台渔工培训基地、减免渔工培训费、渔工工资的个人所得税比照远洋运输船员等政策执行。

(六)简化福建省台资项目投资主体资格证明的公证和认证。对台商来福建省投资免予提供投资主体资格证明的公证和认证以及台商资信证明;对台湾地区投资者在中国大陆以外第三地投资设立公司并以其名义来福建省投资的,如该第三地公司在当地公司登记机构登记(或备案)的股东情况可证明其中有台商投资成份的,其在福建省投资的项目也免予提交投资主体资格证明的公证和认证以及投资者资信证明。

(七)推动福建省深化与香港、澳门经贸合作。协调有关部门,根据福建省实际需要,每年给予福建省相应的入境香港客车指标和货车指标。推动建立闽港、闽澳政府间联席会议机制。


责任编辑:林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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